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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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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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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就包括法律风险。如果公司因为法律问题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作为一个管理有序的公司,必须要建立各种制度,包括法律纠纷管理。那么,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 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下属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第八条 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对本级与下级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协调。
  
  第九条 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制度;
  
  (二)归口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接受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三)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
  
  第四章 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职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义务向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及时告知法律事务部门,并呈报公司领导。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在企业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向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请示,依批示处理;非诉讼案件可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通力协作。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接受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的法律纠纷事务的具体情况指定经办人。经办人负责对该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属于公司管理总部的法律纠纷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公司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指定经办人代理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时,应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活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案情,并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经办人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初步分析后,对法律纠纷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经办人详细书面陈述(或笔录),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该事务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二)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三)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法律纠纷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办人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初步处理意见。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部门),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纠纷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九条 经办人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纠纷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经办人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纠纷事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文件,如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律师函等。
  
  第二十一条 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由经办人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名后上报或提交。
  
  第二十二条 坚持保密原则,案件知情人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如果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完结后重要信息也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完结后,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调解文书,法律事务部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调解文书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由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法律纠纷事务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分担,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
  
  实行。条件允许时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罚则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责任的认定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在形成初步责任认定意见后,应上报公司,根据公司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的情况,造成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名誉受损等其他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引发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不能及时提供与法律纠纷事务相关的原始证据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案件秘密,造成法律纠纷事务处理的被动不利,直接引发败诉等严重后果的;
  
  (五)发案单位、承办单位及相关的业务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法律纠纷事务处理的直接不利后果,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及所属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主要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失的数额,同时应结合其行为对公司声誉、经营运行等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幅度。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等。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处以经济处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罚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不应同时适用。
  
  第三十条 经济处罚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0元;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0%,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第三十一条 单处或者并处经济处罚的,除被处罚人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罚款的以外,应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被处罚人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由相关责任人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除其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或与公司达成其他约定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资金承担赔偿金后,可以采用每月从该责任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数额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每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责任人当月应发工资的20%。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未全部支付其赔偿金的,在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赔偿金应与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个人帐户上的其他费用一起结算,未能支付的,
  
  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其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书或由其本人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人员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门配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当送交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该书面决定还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鼓励职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在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二)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律管理机构的职责,法律纠纷处理程序、处理办法及原则。并且,针对容易引发的法律纠纷,该办法给出了相关的对策。一般来说,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就是民事侵权风险,这一点公司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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