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业内有很多争论,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也因此产生许多纠纷,当涉及债权转让时又是否会丧失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a、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b、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综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全部转让债权,那么丧失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是部分转让债权,那么债权转让并没有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无效的债权转让也没有让债权人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对债权转让构成了客观上的限制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双务性特点。承包人在享受获得工程价款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合同项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义务。而且这些义务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禁止进行转移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转让不可能像多数经济合同那样完全由第三方取代承包人的合同地位。(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通常为数年,而其质量保修期可以达到数十年。因此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势必导致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人长期分离,这将使得项目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合同约束力降低,不利于发包人维护自身的工程保修权益。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虽历来存有争议,但是主流学者观点认为应属法定抵押权”因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所享有主债权的从权利,应当随着债权转让而一并让与。然而这一推论显然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旨趣相背离。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业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指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立法特别设立承包人对于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是为平衡建筑产业“买方市场”所造成的承包人的弱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广大劳务工人和材料供应商能够得到工资报酬和货款的支付。因为承包人对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为其获得工程款支付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其能够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了资金来源,所以这一制度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经济效应范畴,更能够带来深层次的社会效应。应当认定该项权利为工程承包人所专有,依法不得随主债权而转让,或者为该项权利转让设定特别的法律规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和参与施工工作人员权益而设定的一项特别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专属于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是考虑到工程实践中主债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分离将使得后者丧失实现其立法效果的能力,故应当对其转让设计特别的法律规制。可见,完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保障该项权利能够实现其法律功能和社会效果所亟须解决的问题,也能处理好因工程价款产生的债务纠纷。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平台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

·发现丈夫同性恋离婚可以索赔吗
    一、发现丈夫同性恋离婚可以索赔吗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虽然同性恋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必一定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在我国,因为一方是同性恋,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尚无判决离婚的先例。同时,如果女方要求男方进行赔偿,而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般员工和企业签合同都有一个确定的期限
    一般员工和企业签合同都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如果员工在这企业工作的比较满意,那可能就会在原来的合同到期后,还会在与这家企业再签订合同,称之为续签。现在我们就来给您讲讲劳动合同到期什么时候续签呢? 劳动合同到期在什么时候续签?一个月之内。 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最迟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

·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抗辩权主要有三大类,不安抗辩权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无论是行使哪类抗辩权都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虽然行使这三类抗辩权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些抗辩都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存在的,你是否知道不安抗辩权人行使...

·试用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
    试用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一、试用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要选择对方。《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标,就是给用工双方进一步的“选择权”。《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

·一方未签署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了义务,法律是否保护?
    一方未签署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了义务,法律是否保护? 现实生活中,熟人之间进行买卖活动经常有这样情况,双方还未签合同一方就开始履行义务了。我们都知道,合同履行是应该在合同生效之后进行,那么这种未签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受到法律保护么?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回...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多长时间?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有期徒刑是有刑期限制的,不然也就成了无期徒刑。需要注意在对刑事案件量刑处罚的时候,判处有期徒刑是是十分常见的。那按照规定一般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多长时间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多长时间?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

·在我国工伤鉴定后如何理赔
    工伤鉴定完毕以后,其实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接下来和用人单位要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了。对于员工来说,工伤鉴定、工伤认定都已经全部进行完毕,用人单位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当然赔偿金的事情肯定是要员工积极的进行处理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在我国工伤鉴定后如何理赔? ...

·兼职合同能违约金赔偿?
    兼职合同能违约金赔偿?兼职合同能违约金赔偿的,兼职合同也属于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合同,就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兼职的劳动者,签署了兼职劳动合同,合同中就会约定劳动岗位和劳动时间,薪酬福利和违约金等重要内容。所以兼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有效的。做兼职,通常以小时计酬,实际上属...

·再审申请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