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根据刑法,贪污罪如何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根据刑法,贪污罪如何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根据刑法,贪污罪如何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根据刑法,贪污罪如何认定?
  
  在大众的印象中,对不法官员的评价是“贪赃枉法”,其中贪赃就是贪污犯罪,那根据刑法,贪污罪如何认定?贪污罪有一个人犯,也有很多人同时犯,在同一案件中很可能会形成贪污罪的共犯,那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共犯?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一一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贪污罪如何认定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共犯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
  
  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
  
  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贪污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那么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同时利用两者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如何处理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上述“主犯决定论”的重申,只适用于那些能分出主从,且只有一个主犯的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能分出主从犯,也并非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只有一个主犯,如果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犯,且这些主犯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都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之便,如果仍按上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则难以定罪。这种情况下的共同贪污犯罪仍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所以仍应以贪污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也符合上述《解释》第一所规定的原则。
  
  生活中最常见的职务犯罪就是贪污罪。对于贪污罪的认定您很有必要作深刻的认识。至于实践中贪污罪如何认定,我们已经作出了介绍。如果不经过专业的认定,那此时很容易定错罪,这对嫌疑人、被告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更多贪污罪方面的知识,你可以直接上网站进行了解。
  
  

·房屋他项权利证样本怎么申请?
     房屋不仅可以作为资产用来增值还可以当作是一种抵押实物而与银行的贷款发生联系,但是房屋毕竟内含着许多的法律关系而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以保障贷款关系不会遭受侵犯。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讲解房屋他项权利证样本怎么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证样本怎么申请? 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

·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怎么解决?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先由双方协商,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生活中,租房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的,但有时也会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是否需要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相信很多人都不甚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近年来,房屋租赁日渐成为常见现象,但...

·摩托车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摩托车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摩托车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签订地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摩托车一事,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摩托车型号、单介、数量: 摩托车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一、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之后中介费需要退还吗?
    一、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之后中介费需要退还吗?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中介撮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期间服务费用不退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

·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

·交通人伤事故不垫付有问题吗?
    交通人伤事故不垫付有问题吗?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肇事方必须为伤者垫付一部分或全部的医疗费用,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肇事方可以拒绝由他先行垫付另一方医疗费用的要求。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当事人哪一方进行垫付,不过作为当事人,出于人道主义或者义务来说,最好还是...

·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能否定案?
    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能否定案?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会要求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其中包括了言词证据。那么在言词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能否定案?小将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能否定案 对于言词证据...

·破产撤销权的被告怎么规定的?
    破产撤销权的被告怎么规定的?一、破产撤销权的被告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撤销权原则上由管理人(包括旧破产法的清算组)行使,故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一般是管理人 二、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

·医疗过错赔偿因果关系的判定
    医疗过错赔偿因果关系的判定 一、须准确判断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后,首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之后才能对医疗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一)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 分析确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