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拘留后,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就可以实施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分子在被逮捕入狱期间,其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身份的,为了了解案情可以申请与其会面,那么,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是怎样的呢?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第八条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九条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十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物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狱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警告并责令改正。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通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需要提前向监狱提交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后最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可以与犯罪人见面,对于处在被侦查、诉讼和审理阶段的罪犯,律师有权要求警察不在会见现场。
  
  

·如何办理离婚抚养权归属?
     一、如何办理离婚抚养权归属? 办理离婚手续中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就需要经过双方自行的和平协议,或者没有办法协商的情况下去法院请求用判决书的形式得到最终的离婚的结果,其中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将附带在判决书中得到解决,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定损时间
    在生活中,我们在发生了交通故事后,报警之后处理了相关手续,会就此交通事故与对方协议赔偿,在赔偿之前,首先要将车辆进行定损,以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定损时间有什么规定,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

·企业改制操作方法15--员工持股
        1.员工持股的主要形式:内部职工持股;公司职工股;自然人股;职工持股会;专设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但不能超过50人;协同经营者持股(戏称“二奶股”,隐姓持股,有风险无法律地位);股份合作制。
   ...

·有限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哪些材料
    有限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哪些材料 一、有限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简介是怎样的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简介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涉及的工程种类很多,地面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对于地面工程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为提高地面工程质量的标准,出台了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目的就是加强地面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提高建设水平。所有地面工程在验收的过程中,必须符合验收规...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私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赌博行为危害很大,对家庭和社会都有严重不良影响,不少人因此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很早就禁止聚众赌博,对于私开赌场的,会严厉处罚。我国刑法里面,有关赌博的罪名有几个,其中就包括开设赌场罪。那么,私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具体了解。一、私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

·刑法修正案九追诉时效有什么新内容?
    大部分案件都有时效的限制,我们通过诉讼维权,应当格外予以重视,否则过了时效,大部分维权便无从谈起。近年,刑法修正案对原有刑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其中或有涉及时效的内容。那么,怎么理解、看待刑法修正案九追诉时效相关修正内容以及其与原有法律条款的关系呢?的编辑将在本文中为您阐述。 ...

·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书盖章不清,而且没有法人签字,算有效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听到有些员工从事的工作涉及到商业秘密,需要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那么员工和单位签署的保密协议书盖章不清楚,而且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这样的保密协议书有效吗?下面就这个问题收集了相关资料。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

·2023年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有什么?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婚姻也就成为您的焦点。国家对此推出了专门的婚姻法来解决在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在此,我们为您整理了2020年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以供您查阅。   2020年《民法典》(...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