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拒绝农民工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拒绝农民工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拒绝农民工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农民工属于社会生活当中的最底层劳动力,往往付出的劳动是非常辛苦的,但是得到的回报却是非常的薄弱的。而且目前我国社会上的现实问题,就是您对于农民工多多少少都是存在歧视,并且用有色眼镜去对待的农民工。连最基本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工伤认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拒绝农民工怎么办?
  
  一、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拒绝农民工怎么办?
  
  到司法局请求帮助。司法局有一个法律援助中心,你提供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律师帮助你,不收费。
  
  附:《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农民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唯一可以选择的途径就是到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我们可以说这是农民工维权的一个唯一可以选择的道路,因为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较低,社会关系也非常狭隘,只有通过法律援助才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利益。
  
  

·原始取得的房屋和赠予的区别
    原始取得的房屋和赠予的区别是什么?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

·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5

  
  (××××)×刑监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被告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一般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称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主要是因为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要想解除这样的劳动者合同,也是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

·国家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

·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规模逐渐扩大,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企业,往往需要变更注册地,这时就需要到工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果不依法变更而直接在非注册地办公,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那么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是怎样的呢?阅读下文就知道了。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 ...

·协议离婚共同抚养权的可能性存在么
    在现在这个社会,家庭离婚越来越常见,但是家庭离婚往往牵扯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按理来说,父母双方都有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对于离婚的家庭而言还是需要划分清楚抚养权的。不过也有些家长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最后协商决定共同抚养的,协议离婚共同抚养权这种情况存在可能性么,下面还请看...

·对于杂技受著作权保护吗?
    对于杂技受著作权保护吗?杂技是受著作权保护,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重要期限
    执行案件通常会有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你又知道几个呢如果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申请人该怎么办呢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

·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与对方家...

·一、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
    一、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