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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拒绝探视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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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拒绝探视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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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离婚了但孩子是无辜的,他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爱。因此法律规定父母拥有对孩子进行探视的权利。如果一方因为离婚拒绝探视孩子,这是没有道德也是违反法律的。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除了要支付生活费以外,定期探望孩子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需要尽的义务。但生活中这样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就给您普及一下探视权的相关知识。
  一、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拒绝探视孩子的保障措施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无论是那一方,都不能因为离婚拒绝探视孩子,上述法律就是就是解决这种问题的依据。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您对探视权都有比较深的了解了。首先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离婚拒绝探视孩子,尤其是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比生活费更重要的是对孩子的关心;另外抚养的一方也不能剥夺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除非有特殊原因可向律师咨询,然后上诉法院,请求撤销另一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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