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交通事故中要是不幸导致了他人死亡的话,此时就需要对死者家属作出相应的赔偿,也就是我们说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那么您知道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有多少钱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分析解答。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二、交通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认为死者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而车祸肇事者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死亡补偿费”,其性质应为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按继承处理。
  
  2、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他们是死亡抚恤的对象及求偿扶养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求偿主体,是该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当事人,直接享有上述请求权。依照有关死亡抚恤的规定,可以成为这种权利主体的人,一般应当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不仅可以成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人,同时也是实际得到抚恤和赔偿的人。
  
  至于对死亡补偿费的具体分割一般依据有关共同生活的事实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金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是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话,那么还会涉及到相应的抢救费等等。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知识,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费用
    为防止污染损害发生和扩大、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 (一)污染控制费用; (二)污染清理费用; (三)污染处置费用; (四)应急监测费用; (五)人员转移安置费用; (六)环境修复费用; (七)生态恢复费用; (八)其他事务性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北海的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北海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事宜,因为城市的发展需要就会对房屋土地进行拆迁升级,对此各个地区都会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征地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当我们自身遇到征地问题的话,一定要提前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标准进行了解,那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北海的标准是怎样...

·一、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一、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

·在国外的一方,是否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

·一、合同制教师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合同制教师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时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法通...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索赔
    工伤事故是在职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受伤事故。工伤事故会给受伤职工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也会相应的花销。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可依法索赔。具体来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索赔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索赔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遗嘱继承什么情况下会失效(一)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什么情况下会失效(一)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二)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同时,立遗嘱人立遗嘱...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是很常见的,既然有损失,那么当然就需要对遭受损失的人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该怎么赔偿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

·货车超载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货车超载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货车有超载行为其实并不稀奇,但很多时候可能因为超载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时相当于就是发现了货车的超载行为,那么除了交通事故责任外,同时也要对货车超载的行为作出处罚。那此时货车超载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货车超载的处罚具体是...

·交通事故的理赔程序该怎么走
    在发生交通时候之后,不管是造成了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的,此时若在保险范围内的话,那么都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但申请保险理赔也是有一定的程序,那这个交通事故的理赔程序该怎么走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第一步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