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公民在遇到经济困难时,会向其他熟识的朋友借钱,产生个人债务。而作为公司在与其他企业进行经济往来合作时也会产生债务。在股份制公司中,所产生的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此外,公司如果因种种原因而走向了破产,在公司破产后股东要还债吗?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说明。
  一、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
  1、正常情况下的答案。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2、特殊情况下的答案。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公司破产后股东还要还债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排除股东也要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况。根据上文内容我们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有偿还责任。作为债权人,如果您发现债务公司的某些股东符合承担公司债务的条件,那么您可以向该股东追偿,以依法维护您的合法债权。如果您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建议您向债权债务专家律师咨询,以避免遭受无谓的损失。
  
  
  

·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一、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还是会受到处罚,但具体的也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

·一、薪酬福利包括哪些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一、薪酬福利包括哪些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

·一、二手房合同丢失诉讼可以解决吗?
    一、二手房合同丢失诉讼可以解决吗?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

·疫情期间房贷申请如何进行?
    疫情期间房贷申请如何进行?疫情期间房贷申请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所出台的具体的方法来进行,一般情况下需要首先和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得到申请表格,然后进行完整的填写,进而提交。疫情下还房贷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申请延期还款,据银保监会网消息,1月26日,银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

·开发商逾期才交房,购房者应如何进行维权?
    一、开发商逾期才交房,购房者应如何进行维权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送达催告通知书进行维权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催告后三个月仍未交房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逾期交房...

·劳动法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赔偿吗?
    劳动法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赔偿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

·变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变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离婚时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足的话,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是否能够变更抚养费,关键是看...

·新刑法盗窃罪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刑法盗窃罪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公司法律顾问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公司法律顾问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顾问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1、企业常见或棘手法律问题的咨询并提出建议; 2、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并提出法律意见,预防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3、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