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
您的位置:首页  »  
 

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贪污的时候,其实很有可能不仅仅是一人在贪污,因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贪污,然而此时就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比较类似了,这样导致很多人区分不清楚。那么究竟这个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共同贪污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将国有财产分给个人或有关人员,而不是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案公开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少数人中饱私囊,将公共财产共同占为己有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集体商议决定以各种名目将国有资产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集体私分给所有职工。两者之间犯罪主体不同,共同贪污的主体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是单位内部少数人员之间共同决策,将公共财物共同占为己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单位,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全体人员都能得到利益。其次,两者之间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后者的犯罪客体仅为国有资产;最后,两者的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所谓的“暗箱操作”,后者是以单位为名义,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财产分给单位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人员,可谓“人人有份”。正因为如此,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两罪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二、公款私存是贪污吗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上文中已经为您做出了区分。虽然具体的行为上面很相似,但此时却是构成的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其中私分国有资产可以说是以单位名义做出的,而贪污即使是共同实施的,但也只是少部分人之间进行的犯罪。
  
  
  

·职务侵占罪 侵占时间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很多人会因为职务的便利而将单位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但是这种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可是很多人还不清楚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并且职务侵占罪中关于侵占时间的长短对量刑的影响,在下文中我们将为你解答这些疑问。 一、职务侵占罪中侵占时间对量刑的影响 职务侵占罪中对单位财务侵占...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相信您都知道,我国对枪支的管控是比较严格的,任何人在不具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都是属于非法持有枪支,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犯罪。同时对于制造、销售枪支也是需要取得一定资格才行,违规制造、销售的行为同样属于犯罪。那我国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著作权可以继承吗,继承著作权要注意什么?
    著作权可以继承吗,继承著作权要注意什么?著作权法规定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可以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所以著作权能作为遗产继承。著作权怎样继承呢?我们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可以继承吗 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

·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
    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经常会有贷款的情况出现,很多人对于土地使用证贷款抱有疑问,不清楚土地使用证进行贷款的流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证都可以进行贷款。那么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下面就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 首先要确认...

·交房时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购房者给了房款之后一段时间才会实际收房,其实也就是开发商向其交房。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交付商品房的钥匙就行了。此时对于购房者而言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交房时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1、在验房之前,如果开发商要求交费或者是...

·租房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
    租房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

·合同到期补偿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到期补偿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员工在应聘公司上岗后,都会签一份劳动合同,而合同里面会说明合同期限,就是这一份合同可以维持的年限,年限到后是续签还是不签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意愿,而合同到期后是可能有补偿的,我们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合同到期补偿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到期补偿劳...

·保险公司融资方法有哪些
    保险公司融资方法有哪些,如何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融资相信很多企业都有去现实的运作过,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企业进行融资也不可能每一次都会成功,也可能会出现融资失败的情况,当然有些时候企业融资失败的话,主要还是因为没有选对一个适合自己企业的融资方式,那么保险公司融资方法有哪些,如何提高...

·湖北省宜城市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宜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宜城市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宜城市主城区,包括窑湾社区、轻工服务公司、汉江路社区、东街社区、望江路社区、紫盖山社区、交通路社区、文昌路社区、燕京社区、腊树村、鲤鱼湖社区、九龙社区、龙门路社区、七里花园社区、五条路社区和龙头村。 补偿标准...

·如何自诉拒执罪其条件是什么?
    法律上除了申请申诉我,有一种情况是自诉。我们在遇到问题是可以通过自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拒执罪是需要自诉的,关于自诉流程是什么?如何自诉拒执罪其条件是什么?您是否了解,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如何自诉拒执罪其条件是什么? 条件是有两个的,如下:1、...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