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内容
您的位置:首页  »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内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生活中的恐吓行为要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则就有可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了,而此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种犯罪,但在实际实施了有关行为之后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才会认定构成犯罪。而我国也对此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下文中提供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但到现在为止因为没有废纸,因此也是继续有效,在实际对相关案件作出审理的时候,也是要适用的。对于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上文也做出了介绍,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划分给谁?
    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划分给谁?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

·买卖工程承包简易合同的参考范文
    买卖工程承包简易合同的参考范文 做工程签合同是很常见的,但是有些工程很小,只需要一个简单的合同就可以了,因此您也就很有必要了解一下买卖工程承包简易合同怎么写,这对您是很有帮助的,虽说是简易合同,但是对于合同的基本内容还是要约定清楚,关键条款要保留。但是究竟该怎么写出一份符合要求的...

·工伤鉴定到哪里去鉴定?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事例,无论是处于自己不小心还是其他原因,发生工伤的职工都可以获得赔偿。但在此之前需要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符合事实情况,再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获得赔偿。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工伤鉴定到哪里去鉴定? 职工工伤鉴定到哪里去鉴定伤残鉴定是由所...

·我国的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
    我国的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土地是公民不能够卖买的,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土地的使用权是归个人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如果可以卖买的话还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卖买的话是否需要通知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就是国家或者是集体,经过审核后再进行买卖,我们为您解答。 ...

·什么情况下误工费还用扣除伤病参与度?
    什么情况下误工费还用扣除伤病参与度?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5.3条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在伤残评定中,应当扣除伤残者受伤前的伤、病程度予以评定,否则会加重车方利益损失。 二、损伤参与度评定基...

·罪犯患有什么病可监外执行
    罪犯患有什么病可监外执行 一、有什么病可监外执行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

·年满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四川省可以认定吗
    年满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四川省可以认定吗不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属于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在遭遇工伤事故时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不得辞退员工情形都有哪些
    不得辞退员工情形都有哪些《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住房难的问题,昆明市政府面向全市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住房难的问题,昆明市政府面向全市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推出了公共租赁用房保障项目,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简单装修、配套齐全、租金低廉的公租房居住,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房屋,促进承租人遵守公租房管理和使用规定,相关部门将向公租房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押...

·判决书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