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公司法人是指以个人的名义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它的主要规范依据为《公司法》等。公司法人是公司的主要运营和管理人,负责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那么如果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有哪些相关的规定?下面具体和你说一说:1,如果是因个人债务问题法定代表人失踪,可以通过招开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因法定代表人个人原因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应报警处理。2,通过招开修改,需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变更。3,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
  需要提交:
  (1)变更后的;(2)原法定代表人免职决定书;(3)新法定代表人任职决定书;(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的决议,以及、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公司法人跑了,如果导致了公司财产造成了损失,应该向警方报案处理,追究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法人是指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的人,通常情况下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或公司的主要管理人之类的人。
  
  
  

·公司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合同名称 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委托代理服务等),同时合同名称最好也明确为居间合同。 二、居间服务的合法性 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遂宁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各省、市、自治区在考虑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同时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状况,会在《刑法》规定的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之上,制定本地区的量刑。而遂宁市盗窃罪量刑标准其实就是统一适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规定的内容吧。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什么?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什么样的,发行程序是什么样的?一、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

·起诉离婚且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状是什么?
    起诉离婚且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状是什么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

·手写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手写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手写合同是正式合同吗? 手写的合同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样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合同的书写形式而有区别,无论是手写合同,或者是打印的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体现,并且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那么就是合同。 二、手写合同的...

·一、离婚时拒绝财产分割怎么办?
    一、离婚时拒绝财产分割怎么办?离婚时拒绝财产分割的,应当向司法机关申请诉讼来解决,可以通过强制分割的方法来执行。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

·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内容介绍
    我们从一出生就进入幼儿园,然后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一步步完成我们的学业。不难发现我们总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约束,那么我们从小上到大的学校里的老师、食堂阿姨、看门的老爷爷和保安叔叔等等他(她)们收到什么约束呢?相信您都知道这些人员都是属于学校教职工的范畴,他(她)们理...

·遗嘱公证后哪里进行继承处理?
    遗嘱公证后哪里进行继承处理?可以直接继承处理,遗嘱公证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

·提存费用有哪些项目?又由谁承担?
    提存费用有哪些项目?又由谁承担? 在市场经济中,提存是当事人经常要用到的一项有效的手段,这种手法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还及时地为债务纠纷提供了解决办法。提存是需要支付提存费用的。那么,提存费用有哪些项目?又由谁承担?下文是关于提存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提存费用...

·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
    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 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于请求权的时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都是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