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税条款合同附件的内容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涉税条款合同附件的内容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涉税条款合同附件的内容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涉税条款合同附件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近几年来全面实施的状况来看,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是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的。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双方除了要对合同的主体条款引起足够的注意以外,合同当中的涉税条款还需要有其他的附件进行约定。那么,涉税条款合同附件的内容是什么?
  
  一、涉税条款合同附件的内容是什么?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中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二、相关知识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
  
  (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其中一方违约以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说合同在履行的时候,是不能向对方出具虚假发票的,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发票,或者其中一方没有及时的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话,这都直接会导致纳税的时候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双方对这些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一定要在涉税条款当中交代清楚。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

·工伤鉴定标准山东最新标准有哪些?
    在工作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户外工作者或者高危工作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很容易受伤,在工作中受的伤是可以算作工伤的,工伤需要去指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那样劳动者才可以更好的维权。工伤鉴定有明确的标准,下文对工伤鉴定标准2017山东的最新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工伤鉴定...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工程质量问题归谁管,相应职责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归谁管,相应职责是什么? 相关部门之所以严格要求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因为只要建筑工程稍有一点缺陷就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藏的威胁,而相关施工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要是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归谁管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程责任人的相应职责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问题...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地方?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地方?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我国《...

·一、法律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法律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吗? 1、现目前法律不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除外 2、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并应该按照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进行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并应该按照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进行理赔。但是在有些恶性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人担惊受怕,便不肯出面解决,这让受害者迟迟拿不到赔偿。这样,对于受害者维权产生了一定麻烦。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出面怎么办?这个问题愁怀了很多事故受害者,下面我们就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

·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吗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吗?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果流产了能取保候审吗?
    如果流产了能取保候审吗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商品房销售中的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付款。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购房者必须以足够的资金做后盾,且这种付款方式风险比较大。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期房项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