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理?
您的位置:首页  »  
 

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比较冲动,因此就出现了结婚才没几年就离婚的情况,而此时就必然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由于结婚时间尚短,对于购买的按揭房房贷尚未还清,于是在离婚的时候就要做出处理。那通常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理
  若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和按揭贷款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按照市值进行估价,减去剩余贷款,剩下的均分,谁想分到房子,就必须支付对方应得的款项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二、拆迁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
  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按揭房的贷款,如果在婚姻关系期间而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话,则此时的贷款可以认为是双方共同的债务。不过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会实际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所以此时剩余的房贷,自然也需要由这一方独资承担,变为个人债务。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多久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多久 关于遗产公证,只要前期手续具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能够立刻取得,也即当场出具公证书。如果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等,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如果想提高公证效率,作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须准备与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买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买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一、买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我们在生活中,为了自己的理想和生活,肯定要出去工作,用工作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叫劳动关系。其实,生产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分类是有很多种的,对于这一点,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所以,我们特为您整理了有关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的详细的资料。 一、劳动关系的基本...

·离婚后可否要回结婚彩礼
    一、离婚后可否要回结婚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0条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包括直接费用以及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间接费用在内的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以及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依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发包人...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不是一定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不是一定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居中对事故作出调解。但在对事故进行调解的时候会涉及到参与人的问题,那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都有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都有哪些人 首...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股权管辖地是哪里?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股权管辖地是哪里?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

·合伙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合伙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

·员工的病假是否计入医疗期?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医疗时,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怎样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一般来说,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很多单位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并不是任何一份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哪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1、...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