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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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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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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在辽宁企业工作的职工发生了意外受伤后,就直接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却被以他的伤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了。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这些职工对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并不了解。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一下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
  
  一、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三)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五)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国家对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在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伤亡的;(二)因醉酒直接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三)自残、自杀或者在用人单位明令禁止并且明显警示的情况下,超越本岗位职责擅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动用危险器具等导致伤亡的。国家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职工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是所有受伤的职工都能向企业索要工伤赔偿金的,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经工伤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职工的伤病是因为履行其职责而受的,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如果遇到索赔无果的情况,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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