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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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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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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主要是因为政府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行政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具体有哪些了。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若你不知道该如何收集相关证据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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