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租赁纠纷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房屋租赁纠纷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
您的位置:首页  »  
 

房屋租赁纠纷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房屋租赁纠纷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一方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在一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你知道另一方作为被告的答辩状该如何写吗?我们在下文为您提供了一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您阅读。
  
  房屋租赁纠纷答辩状 ?
  
  
  答辩人:???????? ????????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 市???????? 镇????????
  
  答辩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 市???????? 镇???????? 大厦三楼
  
  委托代理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答辩人就???????? 诉???????? 、???????? 、????????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 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 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依法于???????? 年???????? 月二十八日成立的“???????? 制衣厂”与???????? 、???????? 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 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 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 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答辩人承担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答辩人???????? 同样在“???????? 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 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 的设备属于???????? 、???????? ,证据何在?
  
  三、 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 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2000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 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 答辩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房屋租赁纠纷的答辩状,供您参考,我们要提醒您,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这也是避免纠纷的有效办法。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建议你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
  
  
  
  
  

·房屋租赁的流程是怎样的,租房有哪些流程
    严格来讲,租房也是有程序要求的。有租房需求的人可以按照这套程序来租赁自己满意的房屋。但究竟这个房屋租赁的流程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除,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介绍一下。 (一)确定预租区域 首先,租客要明确换租房想实现的具体条件,如选择与工作单位近的区域、重点商圈附近或者交...

·多大年龄为童工,童工年龄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只有具备了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即成为劳动者,而这其中对劳动者的年龄就作出了要求。那么您知道多大年龄为童工吗?童工与未成年工是不同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多大年龄为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

·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额
    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额 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额 (一)、合同标的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

·取保候审多久之后才能出国?
    取保候审多久之后才能出国? 一、取保候审多久之后才能出国?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如果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是可以出境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

·什么是遗弃致死罪,应该怎么处罚?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乏遗弃罪的案例纠纷。所谓遗弃罪是指有抚养或赡养义务人主观上抛弃到了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人,且会影响到被抛弃者的生命安全。为了使老有所终、幼有所样,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以求减少遗弃现象的发生。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弃致死罪应该怎么惩罚呢? 一、遗弃罪造...

·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一、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过程,因客观因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

·以房子做抵押借条怎么打
    借条应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规范的借条内容如下:1、写清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2、写清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3、写清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4、应写清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

·未婚子女抚养根据什么判定?
    未婚子女抚养根据什么判定? 未婚子女抚养 问题和离婚一样需要遵循法规来决定哪一方抚养子女,子女归属判定因素有子女年龄、子女意愿和夫妻双方各方面的能力。未拿到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特殊情况也可协商,若有能力但拒不执行的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遗赠是否属于遗嘱继承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
    遗赠是否属于遗嘱继承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生前依照其财产所有权,对其财产按自己的心愿用遗嘱形式安排其死后由谁继承、以及继承多少,这是行使所有权的处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