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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债权债务律师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债权债务律师擅长处理讨债、民间借贷、债务纠纷转让、公司债务、金融债务、离婚债权债务、等债务纠纷案件,提供债务纠纷法律咨询和浦口区律师案例,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公司、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吗?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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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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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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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认为,对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是应受法律保护的,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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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
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打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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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印发的《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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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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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当事人在打官司时有举证的责任,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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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庭
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起诉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而对于证据的调查取证,浦口债权债务律师将予以全力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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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企业债权清理实务中的几个主要环节
在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拖欠帐款是难以避免的,回收帐款也成了企业一项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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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及时、有效回收帐款,一直是企业界朋友非常头痛而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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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企业或是由于方法不当,或是由于风险意识不足,或是由于经验技巧欠缺等原因,清理债权债务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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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认为,关键在于处理好下面几个环节:
1、途径。选择正确途径是企业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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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交往产生的债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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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长期来,有一些企业乐意私下通过 “讨债公司”、“收数公司”等去追讨债务。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难以奏效,反而常常会给委托人带来风险。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1)各类“讨债公司”均属非法机构,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早已发布《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明令取缔“讨债公司”,当事人委托其办事毫无保障。(2)各类“讨债公司” 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讨债,除恐吓、威胁、盯梢、跟踪、拘禁等以外,有时还使用一些暴力犯罪行为,委托人很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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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开办“追债公司”,也禁止一切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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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非法讨债并非债权人的明智选择,企业清理债权只有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才是最有保障的。
2、时效。时效是决定企业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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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维权。否则一旦超过时效,将意味着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海商法》等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水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索赔等几种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来讲,像国内企业之间在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只要在2年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诉讼时效,特别是涉及到时效起算、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问题理论和实务都较复杂,很多企业无法正确把握导致债权超过时效无法受保护,这种例子近年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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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认为,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到期或临近到期的债权,都应当尽早进入司法程序。其意义主要有两个:(1)越早进入法律程序,越能够避免因超过时效而败诉的问题;(2)越早进入法律程序,胜诉后执行到债务人财产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诉讼时效不仅仅是督促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消极作用,它对当事人实现债权也是有现实积极意义的,企业应当充分重视。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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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连带..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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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带之债的性质
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其主张单一说,认为连带之债源于罗马法,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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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原因,属于具有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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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原因,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 ,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事项,除足以满足同一目的者外,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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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以后,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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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又出现选择之债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在选择之前,主体不特定,选择之后,主体始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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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但它们互相关连。至于如何关连,有认为因目的同一,有认为因给付同一,也有认为因原因同一。第三种主张为折衷说,但说法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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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认为.同连带债为单一,诉权为数个;有认为系数个债的..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等等。
以上是对连带之债性质的法理讨论。但实践中,各国立法并不区分.同连带与单纯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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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仅规定一种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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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
法律上规定连带之债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使其能尽先向最具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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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连带债务中,系以数个连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给付之担保,以使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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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连带债权中,一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债务人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倘若接受全部给付的债权人不诚实或者缺少资力,则其他债权人的求偿权难免有无法实现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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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也产生效力,所以连带债权对债权人来说并不有利。因此在实践中连带债权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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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法并未规定连带债权,但不等于说就没有连带债权,只是连带债权依当事人间的合同创设。
(三)、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在各国民法中,连带之债的发生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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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种情况,各国民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伙债务(第35条第2款);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第52条),保证债务(第89条第1项)等都是在立法中直接予以规定。连带之债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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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例如数个受遗赠人依遗嘱就遗赠所附义务明示负担连带责任;基于.同侵权而承担的责任。连带之债的成立,一般依据一个法律行为,但不仅限于一个法律行为。例如第三人以明示方式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默示或推定是否能成立连带之债。如,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对债权人作出的无明确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推定其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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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是不能形成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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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于一个法律行为产生的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均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于债务人责任较重,因此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不得为债务人设定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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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以上的法律行为产生连带债务的,如担保、并存的债务承担等,因连带债务依附于基础法律行为,而债权人与担保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等之间的法律行为无对价,依公平原则,不能对债权人与担保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科以较高的要求,故不能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确认连带之债。
(四)、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为:..,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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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标的须为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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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不同一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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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同一债权人,甲负担金钱给负,乙负担特定物给付,丙负担劳务给付,即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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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的是否须为可分,学者有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既然债权人可请求某一连带债务人为一部给付,若标的不可分,一部分给付即无从实行;另一为否定说,认为依当事人的意思各负不可分债务时,仍可成立连带债务,只不过债权人不得请求一部分给付而已。另外,作为连带债务的标的,并不限于积极给付,不过以消极给付(不作为)成立连带债务的,实践中较少。第三,须具有同一目的。结合在一起的数个债如无同一目的,即使给付内容为同一,也不能成立连带之债。正是由于连带之债的同一目的性,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为全部给付,或者因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发生抵销、混同或者提存,使债务消灭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第四,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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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是指对数个债权人之一人或数个债务人之一人发生的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产生同样效力。例如,一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消灭;一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实体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借贷期限、利率
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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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人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借贷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催告情节的,以起诉日为催告日及利息起算日。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第2项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或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如赌博等)的,其借贷..不予保护。浦口债权债务律师指出,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7、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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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8、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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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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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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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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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A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B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C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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