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从我国的国家性质来讲,人民当家做主是我们的宗旨,维护每个个体的利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个人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今天来总结一下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劳动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地点、时间、方法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住房或食宿、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入学、商业保险等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包括:


(1)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内容不合法,如违反工时休假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安全卫生标准、劳动保险和特殊劳动保护等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如应审批而未审批等。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经济合同无效后,通常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与处理。劳动合同不是财产与财产的交换,而是劳动力与财产的交换。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能采取返还财产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采取撤销合同、修改劳动合同与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法律补救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过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韵,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后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稳定和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内容通常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明确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明确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约定服务期和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用的计算方法。


(3)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性质与特点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谈判,就劳动者集体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密切关系,但也有以下不同:

(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侧重规定用人单位有关劳动者共同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的义务,如集体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则仅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3)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阅读完以上的相关材料,您对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每个不仅要严格遵纪守法,还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对法律法规进行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如有其他疑问可在线咨询律师。

·政府官员醉驾是否会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政府官员醉驾是否会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


·工程三级资质建筑工程公司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二、企业机构代码 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四、公司章程 复印件。五、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六、验资报告 复印件。七、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一寸。 八、项目经理身份证;毕...


·一、老板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赔?
      一、老板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赔? 可以,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 一、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腾飞,全国各地到处都可以看到施工工地,如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腾飞,全国各地到处都可以看到施工工地,如何确保建筑工程顺利?在施工期间进行施工管理,这成了工程负责人需要考虑以及解决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为各位讲解一下一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情况: 施工管理是指施工员在施工现场具体解决施工...


·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由于用人单位自
      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


·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公司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1、安全和卫生部负责为每个雇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


·工程结算的作用有哪些?
      工程结算的作用有哪些? ?一、工程结算的作用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各级资质的承包范围是什么?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各级资质的承包范围是什么? 一、钢结构专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一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60米以上; (2)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0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400...


·领取工伤认定书时签字需要经办人签名吗?
      工伤认定这个话题并不少见,工伤即是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事故或伤害。为了使工作人员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合法的保障,则需要工伤认定书。那么工人们在领取工伤认定书时签字需要经办人签名吗?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作详细解答: 领取工伤认定书是需要经办人签名吗 1、工伤认定申请表是不...


·一般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是谁?
      一般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是谁?工程质量是衡量一个工程好坏第一标准,一个工程在验收之中,首先检查的就是工程质量问题,因此确保工程质量需要多个单位的共同努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出现问题后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那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是谁?下面就详细介绍。...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