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从我国的国家性质来讲,人民当家做主是我们的宗旨,维护每个个体的利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个人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今天来总结一下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劳动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地点、时间、方法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住房或食宿、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入学、商业保险等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包括:


(1)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内容不合法,如违反工时休假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安全卫生标准、劳动保险和特殊劳动保护等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如应审批而未审批等。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经济合同无效后,通常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与处理。劳动合同不是财产与财产的交换,而是劳动力与财产的交换。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能采取返还财产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采取撤销合同、修改劳动合同与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法律补救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过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韵,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后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稳定和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内容通常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明确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明确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约定服务期和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用的计算方法。


(3)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性质与特点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谈判,就劳动者集体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密切关系,但也有以下不同:

(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侧重规定用人单位有关劳动者共同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的义务,如集体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则仅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3)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阅读完以上的相关材料,您对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每个不仅要严格遵纪守法,还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对法律法规进行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如有其他疑问可在线咨询律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是否收个税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是否收个税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


·申报工伤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工伤需要哪些材料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现实中,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实都是有权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针对不同的主体,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是不太一样的。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就来告诉您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哪些事项比较好。 一、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1、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


·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很多在职的女性加入到生育大军中。作为员工的准妈妈们除了合理调节工作和生活节奏外,还需要掌握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方面的知识,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规定包括哪些?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规定?下面我们简单和您聊一聊。 一、孕期内...


·工伤鉴定书拿到就可以辞职吗?
      工伤鉴定书拿到就可以辞职吗? 辞职的话是随时都可以进行的,所以工伤鉴定书拿到之后是可以辞职的。 二、工伤赔偿项目 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的期限吗?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的期限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的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作时,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要依法履行合同内容。有时会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在2017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并没有对前两年的有
      在2017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并没有对前两年的有所多的变动,但是劳动合同依然是现今劳动者在工作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经济秩序,可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得到一份保障,使得双方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以下是律师网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第一章 ...


·劳动局工伤认定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针对于我国公民来说,像工伤这样的事情,在我国是有着严格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约束的。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有少数一部分人不懂得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工伤认定这样的事情可以说是一无所知。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劳动局工伤认定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一、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流...


·每天加班四小时工资是多少
      每天加班四小时工资是多少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时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


·没做工伤认定如何去做伤残鉴定
      没做工伤认定如何去做伤残鉴定?没做工伤认定的不能做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