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内容介绍
我们从一出生就进入幼儿园,然后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一步步完成我们的学业。不难发现我们总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约束,那么我们从小上到大的学校里的老师、食堂阿姨、看门的老爷爷和保安叔叔等等他(她)们收到什么约束呢?相信您都知道这些人员都是属于学校教职工的范畴,他(她)们理所当然地受到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约束。
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7条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
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看完上面长长的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相信您很容易的了解到这份规定的严谨和完善,包含了教职工在学校活动中的方方面面,而一直约束着我们的校纪校规、法律法规比这些更加复杂,可见这些规则制定者们的辛苦。如果你是一名教师或者职工,请你一定要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受到处罚,也要对得起制定这些规定所耗费的海量脑细胞。
·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的话,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但是不乏有一些用人单位还是会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的前提下,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
·入职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吗?
入职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吗1,应当向新单位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2,原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一、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如何赔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如何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劳动争议仲裁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意义
1、它能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
·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是什么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管理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助于您讲责任落实到人,所以使得工程质量管理变得高效成为了尤为重要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管理工程系统,确保工程质量。所以首要是了解了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接下来由为您解答。
一、底...
·解聘合同要理赔的情形有哪些
在聘用关系下,双方往往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日后如果要是解除聘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也是有可能需要对聘用者进行赔偿的,此时往往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内容。下面就让我们告诉您解聘合同理赔情形有哪些。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
·因工死亡的情形包括哪些
职工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人身遭受损害,此时轻则构成一般的工伤,而要是严重的情况下,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死亡。对于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形,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总结,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因工死亡的情形包括哪些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从仲裁现行规定中仅仅提及第三人,没有明确第三人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根据第三人的特点,仲裁机关应通知其参加调...
·公司辞退刚流产的员工属于违法吗
公司辞退刚流产的员工属于违法吗违法行为。公司辞退流产职工,是侵犯妇女合法权利,当事人在与公司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可以反映到妇联、当地政府工会、就业局解决。二、公司辞退员工的方式有几种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
·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写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有些单位由于在劳动者入职时,没有雨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等,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现状,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的过程总,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
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
·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什么?
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什么?
工程在施工完成后要符合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不仅要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严格把关,在施工完成后还要进行质量检测,以确定工程确实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质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他们的概念是不同的,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什么?
一、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什么?
所谓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