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目前来说,工资还是广大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网络上也经常流传

目前来说,工资还是广大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网络上也经常流传哪里哪里又要涨工资的消息,哪个企业的工资是多少,哪个企业又要涨工资,哪个单位年终奖发多少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工资始终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之一,工资的高低影响着个人的幸福度。那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1、最低工资

(1)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a.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b.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c.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4)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7)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本文给出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相关内容。通过法律的规定形式,界定了工资的范畴,即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条文给出了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有关企业工资支付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希望对了解工资的相关内容有所帮助。

·离婚时没工作争抚养权是否有影响
      对于大多数的女性职工来说,结婚生孩子以后,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将孩子暂时有家里面的老人来抚养。但是也并不排除有一些结婚以后,完全就将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因此有一部分女性在离婚的时候考虑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离婚时没工作争抚养权是否有影响? 离婚时没工作争抚养权是否有影响?...


·建设施工合同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该怎么办?
      建设施工合同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该怎么办?不管在哪里,建设施工都是必须按质按量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的,当然非人为因素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除外。不过,一旦建设施工合同逾期竣工,就要赔付违约金。那么,建设施工合同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该怎么调整?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怎么认定处理?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相...


·如何提起不服工伤认定书诉讼?
      如何提起不服工伤认定书诉讼?对工伤认定书上的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诉讼。建议请律师协助诉讼。律师可协助工伤证据的收集。工伤相关证据除自身伤情、医疗相关证明外,工作环境和证人证言也是提取证据的重点。首先明确诉讼对象是谁,另外,因单位原因导致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有错误的情况,可将单位诉至...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合法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所成立的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都不能随意解除。然而也有一种劳动关系叫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口头协议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吗?下面律师366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


·合同到期补偿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到期补偿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员工在应聘公司上岗后,都会签一份劳动合同,而合同里面会说明合同期限,就是这一份合同可以维持的年限,年限到后是续签还是不签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意愿,而合同到期后是可能有补偿的,我们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合同到期补偿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到期补偿劳...


·一般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吗?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要想成功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就要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不过,要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吗?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 一、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吗 (一)什么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


·人的因素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引发工程质量事故
      人的因素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非常多的,有些时候可能是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工程质量事故。其实在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以后,相关部门也会调查清楚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如果是人为因素的话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古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古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古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会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然而您可能都很难分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人事关系及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甚至有的人认为它们是等同的可以通用。那么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呢?接下来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概念以及区别,供您学习。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之...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如何处理?生活中有时会遇到员工和相关的企业在接触劳动合同时发生意见不合的情况,双方在协商时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员工或用人单位选择向法院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但是有时法院给出的法律裁定不能使双方都满意,这时某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存在不满,那么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如何处理呢?下...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可以取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可以取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是单位提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虽说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但是也存在合意的行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般可以取消,在没有送达对方之前或者送达对方后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