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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公共保障性住房,合同有效吗?

1. 刘某某通过北京某房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的宣传得知该公司在出售范庄在建楼房,于是到售楼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了该在建楼房可以办产权,系商品房以及楼房的户型、面积、房款等相关情况,刘某某在该公司的宣传之下就相信了该楼房是商品房可以办理过户手续,遂于2012年5月25日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 约定以人民币462627的价格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范庄公租房项目5号楼17 层东2号房屋。刘某某依约分别于2012 年 5月25日及2013 年 8月20日向被告支付231314 元和231313 元,将全部房款付讫。另外应某房产公司要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等费用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及证书,故刘某某于2014年 3月18日补交了人民币132941. 28 元。认购书第10条约定:“甲方须在二年内保证将房交付乙方,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产,则须按国家标准执行。”但某房产公司未按认购书中约定履行交房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95568. 28元 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2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 6 0万元。



3.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原告徐用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的《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无效;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费等费用共计595568.2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原告徐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交纳的款项 数额为基数,分笔起算(第一笔购房款231314元,自2012 年5月26日起,第二笔购房款231313 元,自2013 年 8月21日起,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费及房款共计132941.28 元,自2014 年 3月19日起),均计算截止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第一项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执行清;四、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信赖利益损失 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4.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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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自由转租和买卖公房使用权,现在允许公有住房公开有偿转让必然和该规定相冲突。第一,公房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属用益物权,从其法律特征上看,是允许转让的,需要明确的是该处的转让,是指房屋的使用权转让,并未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任何侵害;第二,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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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为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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