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如何处罚

原则上,我国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当然现实中也有特殊的情况。而要是用人单位出现了非法招用童工,那此时就会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那此时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如何处罚才好?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如何处罚
(一)《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十六岁算不算童工
此类童工是指小于法定成年年龄的人,例如18岁或者20岁,包括青少年及儿童。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因此,满了十六岁不算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具体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此时对单位的处罚主要也就是罚款。而要是招用的童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话,那此时单位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更多这方面的内容,你可以直接上我们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规定有哪些?
      员工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工关系,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辞职来解除这一层关系。当然,辞职并非只是简单的解除关系,也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来执行。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规定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的什么行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的什么行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在我国工伤认定完后怎么办
      在生活中您如果遭受了工伤,肯定要去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已经完毕后,接下来的工作也是相当重要的。对自己的赔偿等相关事宜都需要一步步的来进行解决。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在我国工伤认定完后怎么办的问题,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完后怎么办? 找公司进行...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包括什么
      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在我国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是需要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都算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那么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那些呢?就由网站的我们为您做一下具体的介绍吧。 一、单位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


·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职员在受伤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是必须经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情后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否则职员不能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经过工伤鉴定后,才能进行赔偿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一、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


·下班后在吃饭时间因他人受的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后在吃饭时间因他人受的伤算不算工伤?下班后在吃饭时间因他人受的伤一般不算工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在工作中如果收到伤害无论是意外还是被暴力行为所致
      在工作中如果收到伤害无论是意外还是被暴力行为所致都可以要求工作单位进行赔偿,但是在此之前必须申请工伤认定才能获得证据证明自己是工伤所致,但是对于工伤认定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工伤认定有效期是多久?对于工伤认定的期限我们认为是1年之间,下面具体的受理时间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 ...


·企业不得辞退员工的情形
      企业不得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工伤赔偿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赔偿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申请认定,那么员工本人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工伤已经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有伤残等级,员工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无时效性的法律规定的...


·一、年苏州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年苏州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


·工伤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分别
      现在很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都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用这样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庭也会在诉讼中进行案件鉴定,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医疗鉴定,工伤鉴定等等,每种鉴定都有着它独特的方式,也适用于不同的场合,那么工伤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分别呢? 一、工伤鉴定的含义 工伤鉴定是在...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