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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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