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
  
  商标所有人对所申请的商标具有商标权,也是对商标的专用权,现在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对商标专用权通过质押进行贷款,可是如果要对商标权质押要到什么部门登记?具体又有怎么样的登记程序?以下我们将为你整理相关资料。
  
  一、什么是商标权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商标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商标权质押的登记程序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2、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6、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8、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将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自己是本商标的所有人且办理登记时需提交上文中提到的材料,材料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将会被撤销登记,现在还有很多人还不清楚关于商标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及条例规定,我们建议到我们的相关网站进行了解清楚。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9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增长7.8%...

·城镇户籍能获得宅基地补偿收益吗?
    1. 《集体bai经济组织成员确du定办法》的规定: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2.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

·汽车零配件购销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汽车零配件购销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汽车零配件购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销售________汽车零配等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

·扫黑处恶刑事案件有追诉期吗
    不一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件是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但如果已经立案或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可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

·公司法人证明书样本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证明书样本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如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如果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公司法人证明书怎么写?样本是怎样的?下面为您带来一份公司法人证明书样本,您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公司法人证明书 法人证明书样本 同志现任我单...

·劳动仲裁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劳动仲裁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价格听证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价格听证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夫妻在协议离婚中,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问题。此时可以单独签订一份协议,即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您知道这个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效力 1、按照《合同法》,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二:(1)表明当事人...

·员工试用期有代通知金么?
    员工试用期有代通知金么?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怎样确定涉外离婚抚养费数额标准
    不管是否属于涉外离婚,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都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这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确定涉外离婚抚养费数额的标准,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分析介绍。 一、怎样确定涉外离婚抚养费数额标准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