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新苏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最新苏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最新苏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虽然《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同时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作出更为详细的量刑。今天,我们带来的是苏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文说到每个省市关于寻衅滋事罪具体的量刑标准是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因此在整个江苏地区犯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的其实都是这样一个量刑标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有些时候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可能另一方才发现对方是有欠债的,但此时自己对这样的债务却是一无所知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是否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呢?也就是说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

·商标与商号的区别有哪些
    商标与商号的区别有哪些,如何区分商标与商号字号和商号不是一回事,字号是企业的名称,而商标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名称。 而现实中,不少人直接将商号与商标混淆,认为企业的商号就是企业商标。其实不然,那么商标与商号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标志物不同 商标是商品上的...

·国家制度中高速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
    国家制度中高速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根据省市不同和土地的类型不同会有一定的变化。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

·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醉酒驾车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轿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的日常代步工
    醉酒驾车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轿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的日常代步工具,因此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在繁华的城市经常会发生堵车较为严重的情况。而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多车祸也越来越多,其中醉酒驾车就是导致严重车祸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将醉酒驾车定为刑事犯罪行为,醉酒驾车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一...

·存款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存款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

·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的规定您也都比较清楚。但如果夫妻双方或有一方为军人,要离婚的时候情况可能就比较复杂了。那么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

·一、北京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什么?
    一、北京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什么 2019年北京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

·房产继承人顺序是什么?房产继承的条件是怎样的?
    当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故时,由于很多人对于继承人相关知识的匮乏,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房产继承便出现纠纷,此时你又该如何应对呢?那么,你知道继承人的条件是什么吗,房产继承人顺序是什么呢?请带着这个疑惑,为您解答。 一、房产继承的条件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

·工厂土地使用权费是多少?
    土地使用费是指土地的使用者要想土地的所有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缴纳的费用,一般是外商或者是中外合资商要向政府缴纳的基金,那么工厂土地使用权费是多少?一般土地使用费要根据当地的房地产价格来计算的相关数字。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