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您的位置:首页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概念与构成
    本条是关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情形的定罪量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之一,行为人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也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因之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以妨碍公务罪定罪量刑。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构成本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实践中应根据这一精神,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以做到罚当其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其它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这其中包含两重内容:其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主要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区分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对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解救活动进行聚众阻碍的构成本罪,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非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解救活动中,超越解救职责范围,或滥用解救职责遭到群众阻碍的,阻碍者亦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这是决定其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性条件。如果行为人纠集多人,但未能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或者虽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却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的,均不以本罪论。如果解救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聚众对解救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众人参与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
    (4)行为人必须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条只限于对首要分子按本罪处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都可以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内容,两罪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较窄,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范围较大,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虽然其中包含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但根据本条的精神,如果是行为人聚众阻碍这些人员执行职务,则应将其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犯罪来处理。当然,参加聚众阻碍解救职务的非首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前者的行为特征是聚众阻碍,至于使用何种方法实施阻碍行为的在所不论,只要属于聚众阻碍,就符合构成条件。后者一般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阻碍行为才可构成犯罪,只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要求有暴力、威胁方法。
    (3)处罚的行为人不同。前者处罚的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不以本罪论,但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后者在处罚的行为人的范围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明知的内容较为具体,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解救被收卖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后者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在执行公务即可,其内容是笼统的,至于执行何种公务,行为人是否明知公务的内容,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3、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本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本罪与该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仅限于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的对象限于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人员,后者的对象则不仅限于此,对任何人解救进行阻碍,都可构成该罪;前者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聚集众人进行阻碍,后者要求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践中,对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聚众阻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职务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以较重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是现代年轻人最喜欢的借贷付款方式,信用卡可以支付和信贷,免去了携带现金的不便和资金周转的问题,因此深受现代年轻人喜爱,但是由于信用卡的盛行出现了很多信用卡诈骗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特殊性对行用卡用户进行诈骗,盗取信用卡用户的钱财,这些行为按照最新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会...

·一、车祸中学生误工费法院支持吗?
    一、车祸中学生误工费法院支持吗?不会,学生通常情况下是没有误工费的,但是需要赔偿其他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

·从学校的学生生活到步入工作岗位你还是像之前一样任性吗?
    从学校的学生生活到步入工作岗位你还是像之前一样任性吗?对于不想做的工作说走就走,不跟公司打招呼,不办理离职手续直接离开?这样做不仅对自己没啥好处、方便可言,有甚者还会影响我们下一次参加工作的机会。在我们入职时就与自己的东家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办理离职手续东家可能会按照合同上的内容要...

·签署劳动合同后离职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签署劳动合同后离职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1、行使辞职权:我国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法院如何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的判决,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
    目前,在泰安工作的职工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泰安职工因工受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对于受伤职工而言,工伤鉴定申请的越早对自己越有利,可以尽快的拿到赔偿。各地都有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那么,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泰...

·工伤待遇中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待遇中缴费工资如何计算?工伤待遇中缴费工资的计算方式的话,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当然了,社会保险机构在进行相关的保险待遇发放的时候,也是以他所进行缴费的工资来作为一个基数计算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明确予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

·一、交通事故同责有人伤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同责有人伤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什么? (一)登记客户信息(被保险人和伤者的姓名,电话,车牌号)。 (二)询问。 1、询问对方是否为客户,是否报案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已经查勘定损。 2、询问客户是否在其他柜台理赔。 3、询问客户是否有车损,车辆是否修理结束...

·法律对于丈夫出轨离婚财产处理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协议离婚,协议未果可以上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生活中经常发现夫妻之间有一方出轨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家庭和谐,最后导致家庭矛盾。很多人想知道法律对于丈夫出轨离婚财产处理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处理的办法 《婚姻法...

·一、无子女的老人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一、无子女的老人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