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怎么承担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刑法》中的一些罪名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那此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怎么承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怎么承...

·个人间借款要注意什么问题
    个人间借款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个人间借款要注意什么问题 私人借贷要避免或减少纠纷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 1、借贷要合法。 出借人若明知借钱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借给别人属于非法借贷。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反而要受民事、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

·夫妻离婚时股权应该怎么进行分割
    在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现在可能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财产类型,如知识产权、房产、汽车以及公司股权,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具体的分割是不太一样的。那一般离婚时股权该怎么分割才好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夫妻离婚时股权应该怎么进行分割 根据《公司法》第...

·隔代抚养的问题
    隔代抚养存在很多问题: 部分老人对孙辈之爱自觉或不自觉的陷入了溺爱、畸形之爱,一切以孩子快乐为标准,往往导致孩子自私任性、娇生惯养、生活自理能力差。 老年人生怕孩子出事,人为地限制了孩子的户外活动范围,减少了孩子与外界的接触机会,不利于孩子智力的开发。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怎么救济
    劳动关系纠纷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纠纷情况,常见的有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按时发工资、无正当理由被解雇等情况。那么,劳动者在发生相应情况下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怎么救济呢?我们在下文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希望能帮助到您。 ...

·非法私藏枪支罪的定义是什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枪是军人们的武器,也可能成为普通人犯罪的工具,所以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私藏枪支的,那么在法律上关于非法私藏枪支罪的定义和立法标准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而对于犯罪的人又有着怎样的惩罚呢?只有了解相关的规定和立法标准,我们才能在知法的基础上不去触犯法律的界限,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非法持...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1、抚养费的数额《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综上所述,离婚后孩子抚养协议书怎么写,协议应当写明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按照工资收入的20...

·法定继承权放弃如何恢复?
    法定继承权放弃如何恢复?1、法定继承权放弃后若是想恢复必须获得其他所有继承人的同意,否则是不能恢复的。2、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盐城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交通肇事行为,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后,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当然,构成了犯罪的肯定是要对肇事者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在不同的地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带来盐城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