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一、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2、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在日常生活当中,假币是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因为在市场上如果使用假币的话,会侵犯到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如果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也会构成《刑法》当中的犯罪行为。
  
  

·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
    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一、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国《民法典》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

·关于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离婚后小三财产转移怎么办?
    离婚后小三财产转移怎么办?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两方面的,就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和财产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两方面的,就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和财产方面的损失。而在有损害的情况下,肯定就是由侵权行为存在的。此时对于受害人而言虽然知道自己可以索赔,但却不清楚应该向谁索赔。究竟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何确定由谁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何确定...

·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的期限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撤销该专利权。...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来说,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法人都是由总经理担任的。法人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各种法律文件,也可以委托他人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业务。法人不是普通的自然人,其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就是有效的,还有可能出现劳动合...

·假冒商标侵权报案可以吗?
     一、假冒商标侵权报案可以吗? 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

·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是怎样的为了保护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合伙人竞业禁止。那么,该法条对合伙人禁业禁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其具体含义又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们为您提供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及含义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合伙企业法竞业禁...

·寻衅滋事罪至轻伤2级怎么判
    寻衅滋事罪至轻伤2级怎么判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则不需要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