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如何构成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如何构成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如何构成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如何构成的?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上所述,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属于过失犯罪,另外,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因为受到蒙骗或者能力的限制,才没有发现相关问题,这种情况下出具了证明文件的,不能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何对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那法律中规定该如何对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温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温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城市建设的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美好,很多城市都开始对城市的老旧违规建筑进行拆迁,拆迁时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拆迁户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标准每一年都会由当地的拆迁部门针制定,浙江温州相关的拆迁部门,针对经济和房屋拆迁情况,推出了温州市房屋拆迁补偿...

·有期徒刑被判20年要坐多久牢?
    有期徒刑被判20年要坐多久牢?原则上是判几年就要服刑几年。如果在狱中有立功表现,是可以争取减刑假释(如果所犯罪名是暴力犯罪,判刑15年不可以假释)的,但是最低的服刑年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也就是说至少要在监狱服刑10年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

·误工费期间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期间的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

·不知对方下落的婚姻或债权债务案件该如何?
    女方的户口已经迁到男方这边,现在女方已经离开男方家一两年了,男方至今也不知道女方在哪,推测最近过年女方会回娘家过年。问如何起诉? 在找不到女方的情况下,想要起诉离婚,如果选择直接起诉,那么法院很难送达相关材料,只能公告送达,然后很可能缺席判决,这样的话大多情况下不会第一...

·按揭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吗?
    按揭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吗?   一、按揭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吗   可以。但一般情况下银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所有人的。不过现在婚后仍还贷款,这时的支出属于两个人的,以现在法律来看房子也是属于不贷款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加名的问题5种情...

·刑诉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在生活当中就见到过这样的人,在手机短信上接到某某检察院的传唤而慌张不已。其实如果稍微了解我国的刑诉法的话,就明显的能知道这是一条诈骗的信息,因为在我国的刑诉法当中,关于传唤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诉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诉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

·劳动者刚进单位有试用期要求是很正常的,而这个试用期有期限的限
    劳动者刚进单位有试用期要求是很正常的,而这个试用期有期限的限制,法律中规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那要是试用期届满的,此后单位觉得还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于是就延长试用期期限,这样做可以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届满后可以延长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

·什么是地区管辖?为什么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本案究竟应由邓某居住地的法院审判还是应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