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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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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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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一、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虐待俘虏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虐待俘虏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虐待俘虏罪的一审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俘虏,应该秉持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虽然是俘虏,但是,谁也没有虐待俘虏的权利。不过,虐待俘虏的这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的,但对于现役军人来讲,应该知道虐待俘虏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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