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借款方后补借条有用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借款方后补借条有用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借款方后补借条有用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借款方后补借条有用吗?借款方后补借条有法律效力,但后补借条需注意以下几点:1、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2、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3、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实践中有不少债权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有关借条的具体内容以及注意事项,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条是可以认定为双方就借贷关系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以是需要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界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销售假药犯罪和违法的非法经营有区别吗?
    销售假药犯罪和违法的非法经营有区别吗?是有区别的;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

·汇编作品是否需要著作权人许可?
    汇编作品是否需要著作权人许可?汇编作品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汇编作品和原作品的关系是一个原创一个非原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一、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借条上没有写出借人是否有效?
    根借条上没有写出借人是否有效?借条上没有写出借人是有效的,但这必须要证明是自己借给对方的。根据法律规定补写借条需要写清楚出借人的姓名、借款的金额(包括种类)、利息、还款的时间、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信息)、还款日期、违约条款等信息。1、借款人与还款人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最好...

·驾校学车时撞到人责任谁承担
    驾校学车时撞到人责任谁承担若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则需要按照规定先学车,然后通过考试之后,才能实际取得。在具体学习科目二也就是场地的时候,一般是在驾校提供的场地进行学习,那要是驾校学车时撞到人的话,此时的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驾校学车时撞到人责任谁承担《道路交...

·员工被开除有补偿吗?
    员工被开除有补偿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和终止劳动...

·法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怎么处罚 一、法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有效吗?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有效吗?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无效,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其次,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一、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1)、采用破坏公共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的手段盗窃,以及采用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同时触犯数罪的,择一重罪处断(想象竞合)。对比:盗窃此财物,毁坏彼财物的,数罪并罚。盗窃财物之后毁坏所盗窃财物的...

·最新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在购销合同中,卖方为了防止买方不付款而发生合同违约,会对逾期付款如何处理进行规定。通常上,会对逾期未付款金额按照天数收取一定的违约金。那么最新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整理了有关法律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一、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