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道路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如何计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您的位置:首页  »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如何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按照有固定收入的,依据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二、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以及相关依据,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界定,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以及当事人的消费能力等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收入高的那么所赔偿的误工费也就越高。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当我们走在路上,随处可见的都是一些大公司,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还会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 应...

·车祸的赔偿比例该怎么来确定
    车祸的赔偿比例该怎么来确定 一、车祸的赔偿比例该怎么来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余杭区劳动仲裁在哪解决 程序是怎样的
    余杭区劳动仲裁在哪解决 程序是怎样的 一、余杭区劳动仲裁在哪解决 1、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仲裁院,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中路239,交通方便,欢迎上级领导莅临指导,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本乡镇财务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开,如欲了解详情,请和我们联系,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杭州市余杭...

·破产清算的偿付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的偿付顺序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交通事故去哪起诉才会被受理
    交通事故去哪起诉才会被受理一、交通事故去哪起诉才会被受理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如果只是普通的财产赔偿,可以选择您觉得方便的法院起诉。如果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的,如果构成伤残或是死亡的,一定要对比两地法院赔偿标准的差异,然后选择赔偿标准...

·健康证可以异地使用吗
    可以的,健康证一般是可以跨市使用的,同省内跨市区都可以使用。办理健康证只对服务对象有利,对于相当部分的工作人员来说,则是既出钱又麻烦而且有失业的风险。其实,健康证的内容主要涉及传染病的检查,是为了保障服务行业方的健康安全,对于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的人员来说,他们不属于服务行...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1、案情 某砂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成某以砂场侵犯了其所在村的利益为由,纠集数人来到该砂场,阻碍砂场的正常生产。经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劝导无效后,成某指使李某、朱某等人将连接该砂场万伏高压线路上的两个跌落保险取走并...

·离婚后子女如何共同抚养?
    离婚后子女如何共同抚养?1、原则上,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能对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也允许将轮流抚养孩子的安排写在调解书中,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不会做出轮流抚养孩子的判决。”2、离婚后子女共同抚养,就是...

·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期限是指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从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迁走至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这一段时间就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也称为安置期限。在这段时间里,不管是通过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还是被拆...

·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
    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 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