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并购贷款的定义是什么?银行并购贷款的条件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银行并购贷款的定义是什么?银行并购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银行并购贷款的定义是什么?银行并购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银行并购贷款的定义是什么?银行并购贷款的条件有哪些?一、并购贷款定义
  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其中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1、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3、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4、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并购贷款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2、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3、并购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导向;
  4、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5、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二)贷款要素
  1、担保条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作为质押的,应审慎选择适用方法,评估股权价值及质押率。
  2、贷款期限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由贷款双主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3、还款方式
  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应按照本行中长期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4、贷款利率
  并购贷款执行银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
  5、贷款金额
  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信用状况、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整合情况预测等因素合理确定,本行与他行针对单个并购项目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增发并购贷款的相关要求
  1、融资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法人公司,不包括自然人;
  2、增发包括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增加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含在二级市场的增持行为;
  3、原则上要求以并购中认购的全部股票作为并购融资的质押物,对于资金优良的融资人可适当放宽担保条件。
  三、并购贷款业务的优点
  1、利用杠杆效应增加投资回报:并购方可利用一部分自筹资金即可完成收购,而且并购贷款融资费用较固定,并购方可在最大限度上享受被收购企业业务价值增长所带来的回报。
  2、资金成本较低:相对股权融资,通过银行债务类融资资金成本较固定,且成本较低。
  3、期限较长:并购贷款期限可达5年,满足并购业务长期投资的需求。
  4、资金稳定:并购业务通常较为复杂,银行资金来源稳定,可减少并购方资金安排不合理致使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5、税收优势:并购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抵扣缴税基数。
  综上所述,向银行并购贷款不管在贷款的基本条件、贷款金额大小、还款期限以及利率计算方面都有着较宽松的政策。我们认为向银行并购贷款对于一个并购方企业来说有着重大的利好机会,不仅能使得企业能够在满足条件后顺利并购而且还能使得企业扩大规模发挥规模效应。

·2023夫妻共同财产包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包哪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之间有关婚内财产约定的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来判定。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点...

·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不起诉 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

·发现老婆有外遇没有直接证据怎么离婚
    发现老婆有外遇没有直接证据怎么离婚 一、离婚的条件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

·关于债务债权协议范本如何填写?
    关于债务债权协议范本如何填写? 债务债权协议书 协议编号: 当事人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

·在我国起诉离婚几天通知被告
    在我国,如果夫妻离婚一般会首先选择离婚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如果协议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我们起诉离婚时,法院决定受理离婚案件之后,原告最为关注的问题便是法院通知被告的时间问题。我们将针对起诉离婚几天通知被告的问题为您做出回答。 一、在我国...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村报账员要准确及时登记各项债权债务。 2、要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款项。每月对债权债务要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对经核实的...

·一、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
    一、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

·刑事案件公安拘留程序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案件公安拘留程序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刑事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

·荒山经过国土整治后变成的耕地能够确权吗?
    荒山经过国土整治后变成的耕地能够确权吗? 近年来我国加大来了土地整治力度,农村不少四荒地都被纳入到了整治范畴,那么如果是荒山经过国土整治变成的耕地能够确权吗?怎样确权? 通常这类土地具有以下3个性质: 1.以前是荒山,属于四荒地; 2.期间经过了土地整治; 3.现在是耕...

·劳动关系中没有保险工伤怎么办
    劳动关系中没有保险工伤怎么办?1、没交保险出现工伤的话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