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吗?1、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一定赔偿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2、若是患者可以活动营养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1)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2)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3)强险赔偿标准: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二、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营养费一般一天20-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经过治疗之后,若是医生建议需要补充营养,那么肇事方或者是保险公司一般就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来说,会在确定了营养费、医疗费等各项目的赔偿数额之后,肇事方或者是保险公司才需要履行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是什么? 楼房的质量牵系着我们的人身安危,建筑工程中时刻要求求质保量,一点点疏忽可能会造成大的错误,因此单位工程的验收有着严格要求,杜绝豆腐渣工程,那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是什么?达到什么的要求的工程质量才算合格?今天就由我们根据相关规定来为您解...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想要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时候,诉讼时效都是当事人需要格外注意的一个问题。针对不同的纠纷,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可能不太一样,那么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

·我国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相信对于当今社会的婚姻关系,我国生活当中的绝大多数的年轻人都是非常熟悉的。当今时代的婚姻关系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平等,有感情的基础之上的。另外,我国对于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也是需要您在结婚的时候要引起注意的一个细节问题,因为有可能不符合规定的话,婚姻就是无效或者是可以撤销的...

·公司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合同的转让的法律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后,订立合同的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合同按照转让的是权利还是义务不同,可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承受”三种形式,《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写?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国家和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换句话说,城镇土地一般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一般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转让。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写呢?下面就有本站我们为您具...

·房屋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
    房屋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一)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管辖
    很多时候交通事故都会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而产生纠纷,如果此时一方当事人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首先就要知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否则的话起诉都法院,也是不会被受理的。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地问题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

·山东企业拆迁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山东企业拆迁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包括山东省在内,各地律师收费都需要根据实际官司的类型、涉案金额等来收费,那么企业拆迁官司到底是行政官司,还是民事官司? 1、在新条例实施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很明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