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是什么?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并且应当如实作证,如果确定不能出庭的,需要法院准许。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证人都拒绝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192条、第1193条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二、司法解释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一方面要积极与证人进行思想工作沟通,鼓励其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也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公司代通知金如何确定数额?
    公司代通知金如何确定数额? “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

·劳动合同乙方责任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乙方责任有以下6个方面: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一切规章条款,尽职尽责、服从领导,与公司全体同仁团结合作,如有违反或不能按期达标者,被甲方调离现工作岗位或辞聘亦无异议。   2.乙方应严守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本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等机密,违反《保密制度》者,应承担相应...

·离婚了对方不打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管父母是否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既是人伦规范,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所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因为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一方直接抚养孩子,不直接带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这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都...

·合同成立是否代表合同生效?有哪些条件
    合同成立是否代表合同生效?有哪些条件 一、合同成立是否代表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

·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解除劳动合同书能当作离职证明吗?
    在我们办理离职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离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呢。那么,解除劳动合同书能当作离职证明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的知识,供您进行了解。 一、解除劳动合同书能当作离职证明吗 解除劳动合同书...

·如果罪犯被判缓刑会留案底吗?
    我们知道要是罪犯被判缓刑的话,那其实是有机会最终不用执行所判的刑罚,不过这仅限于主刑,如果同时还判有附加刑的话,那附加刑也是需要执行的。但如果罪犯被判缓刑会留案底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所谓案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判决后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档案资料。判缓刑,代...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罪吗?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罪吗?首先挪用公款罪是贪污罪吗?在我国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违反相关法律的。贪污罪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所出台的刑法,主要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或是国有企业、国有单位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只能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两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要体现的是国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