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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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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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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伤残是什么概念
  
  一、十级伤残是什么概念
  
  十级伤残没有具体的概念定义,但却有具体的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再次强调,我国法律中并未对十级伤残是什么概念作出规定,当然人们也可以按照自己的认识来理解十级伤残,具体的鉴定标准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十级伤残的赔偿内容,可以来电就你的具体情况请教我们的在线律师。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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