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您的位置:首页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不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只有每一名军人都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我军的条令条例,维护良好的作战、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才能保证部队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是保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维护部队正常秩序,保障部队自身安全,充分发挥军队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疏于职守,将直接破坏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以致出现政令、军令不通,制度难以落实,部队松松垮垮,事故、案件不断的严重局面,将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从广义上看,玩忽职守不仅包括擅离职守,而且也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滥用职权也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以对符合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滥用职权行为,可直接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不必适用本法第397条定滥用职权罪。如在飞行训练中,飞行指挥员随意改变训练计划,造成飞行事故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这些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误战机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的,发生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等。这些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和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其指挥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职责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这些危害后果本应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可以避免的。如担任弹药库警戒勤务的哨兵,其职责就是保证弹药库的安全。如果其不认真履行哨兵职责,导致弹药库遭到破坏,则属于哨兵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其特殊职责所应当避免的,则不能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擅离军事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这三类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担负着特定的职责,因而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主体。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通常是各级首长或者部门主管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轮流担任某项工作的人员,如作战值班人员、通讯值班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等。值勤人员指正在执行轮流担任某项勤务的人员,如在边防、海防担任守卫、巡逻勤务的人员,在机关、部队和重要目标担任警戒勤务的人员,在城市担任维护军容风纪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勤务的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擅离职守的行为人对违反指挥和值班、值勤规章制度,擅离岗位的行为都是明知的,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发生,所以属于过于轻信的过失犯罪。而玩忽职守则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两种过失心理状态。



  

    二、认定
    (一)区分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擅离军事职守罪侵害的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
    2、擅离军事职守罪只能发生在指挥和值班、值勤过程中,行为人离开了特定的岗位,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离开了部队,而逃避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必须离开部队,但并不要求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3、擅离军事职守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任何现役军人。
    4、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逃离部队罪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担负指挥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时逃离部队的,从形式上看只实施了一个逃离部队的行为,实际上他是先实施了擅离职守的行为,而后又实施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其前后两个行为如果分别构成擅离军事职守罪和逃离部队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区分擅离军事职守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脱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上有相似之处,但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没有犯罪主体的限制,而前者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后者限定为战时,前者平时也可以构成,战时则是加重处罚的条件;后者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前者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过失犯罪。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面临战斗任务时而逃离岗位,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战时临阵脱逃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平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贻误重要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发生其他重要损害。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

·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单位当中的委员会组织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调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一些矛盾。在一些工伤事件当中,也会有工伤鉴定委员会。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的问题,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西安工伤鉴定委员...

·债务加入人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路灯安装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多少?
    路灯安装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多少? 一、路灯安装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多少? 路灯安装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是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

·夫妻双方离婚男孩归谁抚养权?
    夫妻会因为各种大大小小的事由而离婚,在离婚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而想要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有更大的胜算,那么夫妻双方离婚男孩归谁抚养权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 夫妻双方离婚男孩归谁抚养权?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保护妇女儿...

·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罪也是属于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不管是在定罪还是处罚的实施,都必须要清楚的知道具体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而在我国不同地区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数额规定都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主要为您介绍的是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

·合同未到期离职交违约金合法吗?
    合同未到期离职交违约金合法吗?合同未到期离职交违约金实际是不合法的,在劳动合同中,只允许就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服务期事项和禁业限制事项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

·管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管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虽然说人无完人,但是人是可以把事情做到他所认为的最完美的状态。管道工程也是如此,可能负责这个工程的负责人不是一个十分完美的人,但是只要他对自己要求严格的话,那么上头无论交给他任何一个工程,他都能做到完全不会给人挑出任何的毛病。要看这个工程做的完不完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什么?
    在营改增之后,许多商家为了逃避税收,都打起来了使用假冒发票的心思。因为相关文件较少公开,很多普通人对于假冒发票的犯罪都了解。那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什...

·专利侵权行为人该怎么确定
    专利侵权行为人该怎么确定 一、专利侵权行为人该怎么确定 专利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具有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人数众多、侵权手段复杂等特性。因此,在准备起诉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查明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情况,譬如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销售途径、销售地域和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