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房者去世房贷该怎样处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购房者去世房贷该怎样处理?
您的位置:首页  »  
 

购房者去世房贷该怎样处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购房者去世房贷该怎样处理1、继承人继承房产贷款人去世后,其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贷款人有遗产继承人,那他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其贷款债务。贷款人的遗产应当被用来偿还其生前债务和应缴纳款。对于超出其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偿还。也就是说贷款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将其贷款等债务偿还。2、继承人放弃继承房产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死者留下的遗产,那死者留下的贷款债务也会被一并放弃,继承人不需要偿还。不过,如果按揭抵押贷款的房子还没有办下来产权证的,房产由开发商处置,同时开发商也因为担保责任的关系需要为死者偿还这些银行贷款。如果已经办好产权证的,银行则会将死者按揭抵押中的房屋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来抵偿房贷。不足部分银行也不能再追究,多出部分继承人也没有权利再继承。3、其他特殊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特殊情况。最典型的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房屋倒塌。那么这种情况下还用继续还钱么?当然用,房屋只是贷款中的抵押物,抵押物是否存在并不影响债务偿还。二、贷款买房房产证什么时候能拿到如果你买现房,房产证是立刻给你办的,马上能拿到。但如果你买的是期房,是在交房的时候拿到房产证的,交房时间开发商或者销售楼盘的公司会通知的。一般从开工到交房1~2年时间,你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了。但如果你办理贷款的话,银行不是扣的房产证而是他项权证,是土地证的一部分,一个正常的房子拥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他项权证是土地证的一部分,贷款的话要给银行保管,一次性付清的话你就拥有完整两证了。贷款的房子因为他项权证在银行所以房子是不能交易的,交易就需要付清银行贷款。现在大多数的银行都是在房产证下发之后由银行持该房产证到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并且在房产证内页中一栏中盖抵押登记章之后将房产证原件发还给贷款人。有些银行是主动发还产权证的、有些银行是应贷款人申请发还。待贷款还清之后取消抵押登记。也有些银行依旧采用留存产权证原件直至贷款还清发还的方法。贷款买房拿产权证的时间和一次性付款拿产权证的时间是一样的,只不过再多办一个证件放在银行,你的产权证上面有一栏"此房已设抵押"的字样,等你把银行贷款还清之后,到银行去让银行出具一个"贷款结清证明"。办理房产证时,在开发商完成其自身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会要求业主将销售报备的合同、完款证明、贷款证明、发票、身份证等资料或复印件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代办,开发商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应付土地款、税费等项目,还有商品房的验收、交付的手续证明之后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需要支付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多支付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倒闭的公司遣散员工如何赔偿
    倒闭的公司遣散员工如何赔偿倒闭的公司遣散员工公司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不同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发生在法定继承当中的,并且都要因为一些特定的情况才会发生。由此可见,两者很是相像,但又存在差异,那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不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不同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

·在购买新商品房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而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
    在购买新商品房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而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会遇到对应纠纷的,由于二手房与新商品房的情况不同,那么实际在处理纠纷之前,就要清楚的知道二手房会遇到哪些纠纷,然后才能有解决对策。 一、买二手房会遇到哪些纠纷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下: (一)阴阳合同导致履行争议...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费
    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相关部门鉴定以后构成残疾了,那么就可以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费了,那么这个精神赔偿费要按照什么样的因素赔偿?怎么来赔偿呢?今天我们为您讲解一下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费。 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一、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一般应按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处理,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照顾各方利益。淸算后各项剩余财产的净值,不论实物或现金,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投资各方出...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3年会出台?
    有媒体以遗产税即将到来的标题,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信息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尤其是房屋作为大多数家庭中遗产价值最高、财富最集中的应税对象,更使得老百姓普遍产生担忧情绪,两年过去了,遗产税仍没有明确消息,那么,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会出台?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0年...

·关于机动车牌照怎么保留?
    关于机动车牌照怎么保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机动车的流动非常广,众所周知,好的机动车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但是好的机动车车牌照却不是那么容易弄到手,国家对于机动车牌照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机动车牌照怎么保留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关于机动车牌照怎么保...

·如何收集夫妻配偶一方的重婚有关证据
        在婚姻登记中,如一方已有配偶又登记结婚,有可能构成重婚。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

·诽谤公司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
    诽谤公司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现代互联网社会通过互联网我们能够快速的完成很多事情,很多相关的工作都可以在网上完成提交,不过也有很多人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和隐蔽性进行一些违法的事情,其中有部分人会利用互联网进行侵权和诽谤的活动,不过当前还有很多人不知道要怎么认定这些行为。那如何认定诽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