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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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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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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专利被侵权赔多少钱?
  
  一、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
  
  不管选择哪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只有做好了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动权,否则,后面的工作无法开展。
  
  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1、专利权属证据。
  
  2、侵权存在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
  
  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1、协商与和解
  
  2、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
  
  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做上述工作如果自己没有经验或能力,建议最好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代为处理,否则,也容易处于被动。因为处理专利侵权毕竟是专业性和程序性很强的。
  
  
  
  
  二、专利被侵权赔多少钱?
  
  专利被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目前酌定赔偿基准数额方面,外观设计的赔偿是这样的:制造商3到8万,零售商1到3万,前提是在原告完全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作为基数考虑。
  
  实用新型:制造商5到10万,零售商2到5万。
  
  发明稍微高些,一般是10到20万,销售商3到8万。仅许诺销售的赔偿基数一般是1到3万。
  
  对于产品销售额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或者对批发侵权的案件、或者侵权行为人是不是中档企业的,基准数额会有调整。
  
  实践中,批发侵权赔偿的基准数额一般是零售额的1到3倍。对于数千元以上的产品,由于单位售价不同,大个案的差别很大,所以对这个基准数额一般不设定,酌情掌握。
  
  对于注册资本不足十万元的制造商与不足三万元的零售商,这个基准数额会往下调整。
  
  对于注册资本超过一百万元的制造商与超过十万元的零售商,基准数额会上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提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专利被侵权后赔偿多少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并不是所有的人在专利被侵权后都可以获得一样的赔偿金额的,要能清楚相关规定。专利被侵权后想要让侵权者受到该有的法律处罚,想要争取权益的人可以找法议网律师进行询问。
  
  
  
  
  三、专利被侵权如何取证?
  
  专利被侵权取证途径主要包括: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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