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联系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都是以人的劳动付出获得回报的一种合同,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
  
  1、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3、涉及主体不一样。劳动合同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
  
  4、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岗位不同。任何岗位可以,劳务派遣合同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对于单位主体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的单位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而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
  
  7、在无工作期间待遇不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个月内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计发,超过一个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80%计发,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无工资期间按照最低工资计发。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是两年以上的固定劳动合同,所以遇到签订时间不确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一定要及时解决,而且劳务派遣两次过后,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再是劳务派遣合同。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也是需要与单位签署合同的,此时职员若是被用工单位辞退,那么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因为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会重新将派遣工分配到一个新的用工单位。当然,若是职员是由于违反了单位的规定而被辞退的,那么可能就真的丧失工作了。
  
  

·拆迁部门强制征地官司怎么打?
    拆迁部门强制征地官司怎么打? 一、拆迁部门强制征地官司怎么打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强迫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签字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约定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益。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模板 根据法律...

·商标续展办理是否共有商标
    商标续展办理是否共有商标 一、商标续展办理是否共有商标 商标续展办理就是原来的商标,所以是共有商标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

·老板拖欠工资属于什么
    属于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可以经法院诉讼受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什么条件
    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儿女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有时也会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形,如果儿女先于父母死亡,孙子能继承祖父母的财产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那么,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什么条件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什么条件 要发生代位继承...

·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的区别
    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在进行注册程序时都会有一个公司法人代表的职权授予,而该法人往往要承担公司的一切民事责任和债务承担,但同时也会享有民事权利,也要承担民事义务,相应的也存在一个非公司法人,那么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由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

·房产质押解押需多久?
    房产质押解押需多久? 房产质押解押所需时间以及解押流程: 1、提前一周预约银行还款,付清抵押贷款,银行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清手续,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后一周左右撤销。 2、凭结清手续,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当时就可以完成房产解押,当时就可以进行其它过户手续了。...

·一、交通事故两腿截肢算几级伤残?
    一、交通事故两腿截肢算几级伤残? 这个做过伤残鉴定才能确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

·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1、集体水浇地征收补偿。 根据省政府(甘政发[2012]151 号)区片价和新区规划范围内各乡镇地上附着物近年来补偿情况,永登县中川、秦川等镇:土地区片价27306元/亩,地上...

·订立的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订立的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