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遗产处理前指的是什么时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遗产处理前指的是什么时候?
您的位置:首页  »  
 

遗产处理前指的是什么时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法条所规定,受遗赠人有时间约定,而继承人没有,遗产还没处理分割完毕前(指遗产还为转移给所有继承人之前,都可以重新分割),都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若遗产处理后,即已继承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遗产,遗产已成为自己个人财产,可以通过赠与,使他人获得那部分遗产。无论多久前死亡,只要遗产还未开始分割,写放弃遗产继承声明,都有法律效力"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处理,具体根据是否有遗嘱来进行,遗嘱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等,但是无论哪一种遗嘱,在订立的过程中都要有见证人在场,并且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如果代书遗嘱,律师可以成为其中之一。
  
  
  

·遗产继承权法定继承比例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权法定继承比例是怎样的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官对犯罪分子作出的量刑处罚一旦生效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就要对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具体的的处罚,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监外执行。那法律中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

·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证吗?
    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证吗?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的一些建设与投资在不断的加大力度,很多情况下都会占用其他人们的土地,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一个赔偿问题。根据土地性质不同,拥有证件不同,占地位置不同,最终的补偿也就不会相同,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

·一、辞职之后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辞职之后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之后,马上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计算标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计算标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在纳税的时候是有一个标准的,根据具体的情况内容来纳税,不同的情况所纳税的税额不同,在这些问题上市需要注意和留意的,下文是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具体细节进行的分析,需要了解的仔细阅读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一、购买二手房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购买二手房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

·辞退员工补偿要交税吗?
    辞退员工补偿要交税吗?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是否要交税就要看所得到的金额为多少。只要超过了规定的金额就需要支付。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

·近年来交通赔偿中是先减交强险赔偿吗?
    近年来交通赔偿中是先减交强险赔偿吗?是的,医疗费项目是在1万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按照责任分担;残疾赔偿金项目在11万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承担,财产损失在2000元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承担。在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中要减去交强险已经赔付的部分,但对于客户而言,其...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