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就会导致离婚,那么当夫妻离婚后,肯定避免不了会对夫妻共同的债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处理,这时候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夫妻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接下来,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比如: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
  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负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
  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机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简言之,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离婚后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法避免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归一方全部承担。这种协议约定是有效的,也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夫妻间协议的约定只对协议中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针对夫妻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的问题,就是夫妻在连带责任中任何一人只要违反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时,其反应的后果都是必须要负全部的责任,其次夫妻的共同债务有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等几个范围。以上的内容是的我们就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

·在生活当中,大家忙忙碌碌的奋斗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可以为自
    在生活当中,您忙忙碌碌的奋斗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可以为自己争取到一个比较好的生活条件。但是前提是只有您拥有一个好的身体的话,才能够享受自己双手打拼出来的幸福。如果不爱惜自己的生命的话,那么所有的目标就都是空谈了。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中国醉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中国醉驾标...

·医疗期与工伤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规定
    医疗期与工伤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规定不一样,医疗期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确定的,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给予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02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不断的建设发展,那么就会不断的涉及农村的拆迁,但是很多农民都是依靠土地的农作等生存的,因此国家会对进行拆迁的房屋对农民进行补偿,有不少人对补偿的一些规定都不太了解,现在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1.宅基地(1)征收农民...

·农民江西土地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江西省政府近日来正式的颁布了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要求各级政府针对所管辖的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统一进行地籍调查,在登记注册以后,依法给农户颁发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才是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关键依据。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民江西土地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农民江西土地使...

·深圳抚养费多少钱,要给多久?
    抚养小孩既是父母的责任,也是父母的义务。如果父母感情破裂了,就有可能会离婚。如果夫妻有小孩,离婚后,小孩就会交给其中一方抚养,而另一方就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要根据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来定。那么,深圳抚养费多少钱,要给多久?请看下文。 一、抚育费数额 不直接抚...

·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任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并颁布许可证件才能进入市场。却难免有商贩想尽办法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这时就需要国家部门人员进行执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此期间,如果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我国法律就会对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

·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
    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 一、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前员工违约在先,然后申请仲裁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得范畴。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

·保洁合同的范文内容有哪些?
    保洁合同的范文内容有哪些? 一、保洁合同的范文内容有哪些?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100101 电话: 传真: 乙方: 双方基于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乙方将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专业的保洁服务,双方承诺履行各自的...

·回迁房算不算商品房?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回迁房算不算商品房?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您都知道,回迁房就是发展商为了开发土地、征收土地需赔给回迁户的房子,而商品房则是开发商开发的房子,包括住宅、写字楼及其他建筑物。同样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也是相同的,那么,回迁房算不算商品房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回迁房算...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