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您的位置:首页  »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一、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如下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二)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1)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 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 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4)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三、未成年人强奸能不能判缓刑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有相关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虽然强奸罪最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犯强奸罪,且认罪态度好,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甚至可以请求缓刑。
  
  

·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3
    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在通常大部分情况下,只要工伤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非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

·一、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的?
    一、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的? 1、因疫情依法被隔离的工资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浙江等各省印发的通知也都明确提出,对新...

·商标许可方式包括什么
    商标许可方式包括什么一、商标许可方式有哪些 (1)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缓刑制度创设的目的旨在使缓刑犯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帮助教育下,不关押即得到改造,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它被西方学者誉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最佳代表。而在我国,适用缓刑也有严格的条件规定。那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现在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对于被...

·夫妻一方刑事犯罪赔偿规定是什么?
    夫妻一方刑事犯罪赔偿规定是什么?夫妻一方刑事犯罪赔偿规定是需要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来进行一个不同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犯罪造成被害人生命健康、财产损害,被害人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望使自己的损害降低到最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

·买房不能贷款可以退房吗?
    买房时,购房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交了定金,或者是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为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不能贷款。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买房不能贷款可以退房吗?下面是具体介绍。 一、买房不能贷款可以退房吗 1、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的处理情况 对于已签订...

·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当代社会,征收土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可能都经历过征收土地这件事情,那么既然有征收肯定会有补偿,所以您对于补偿这个问题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

·民间借贷讨债应该怎么起诉
    民间借贷讨债应该怎么起诉 一、民间借贷讨债应该怎么起诉 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

·刑事犯罪能否撤销2023
    刑事犯罪能否撤销2023 一、刑事犯罪能否撤销 一般只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能撤案。 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

·房屋转租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问题一直是出门在外务工且暂时还没买房子的朋友遇到的一个问题,从租房者的角度讲通常希望能多占到一些便宜,而从房东的角度讲则希望为租赁者提供越少的物质资源越好。很多时候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一些意见的分歧,从而使得租赁过程洽谈不愉快,甚至产生一定的纠纷。今天我们来讲讲房屋转租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