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迁房屋律师能做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拆迁房屋律师能做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拆迁房屋律师能做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拆迁房屋律师能做什么?
  
  一、拆迁房屋律师能做什么?
  
  1、要确定企业使用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性问题。包括是否有国有土复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随后向拆迁方获取征地批文、建设项目立项许可证制、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拆迁方案、拆迁许可证等有关征地拆迁的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
  
  2、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情况、员工合同以及企业对土地或房屋投入等相关数据、信息和凭证,为制定补偿谈判方案,为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复议及相关诉讼提供依据。
  
  3、制作拆迁损失报告 ;协助企业制作《动迁调查表》; 根据需要委托相关评估公司对企业资产及效益进行评估; 协助企业制作《拆迁损失报告》。
  
  4、拆迁补偿安置协商与谈判。就补偿安置问题代表企业与拆迁方进行协商; 合理反映拆迁中涉知及企业利益的事实及补偿要求; 监督拆迁的实施过程,审查程序的合法性。
  
  5、参与道行政复议及相关诉讼:参与企业与出租方的租赁纠纷案件; 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参与企业与拆迁方之间的裁决及听证程序; 根据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相关的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等。
  
  二、为什么要找专业的拆迁房屋律师?
  
  1、被拆迁人相对于拆迁人地位的失衡
  
  征地拆迁本质上就是一场博弈,博弈的一方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对方却是拥有实权的政府机关和处于优势地位的开发商。老百姓是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无法达到博弈双方的平衡。而在博弈过程中,双方地位的平等是博弈成功的关键。所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律师的丰富经验能弥补自身地位失衡的缺失,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信息的不对称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是在拆迁前几天才知道相关信息,甚至有些地方只是口头通知,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很多强拆案例中,政府直接通知当地村民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在没有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实施强拆。国家相关法律均对征地拆迁做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但由于双方地位失衡从而导致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面对征地拆迁很多老百姓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去哪里获取相关信息,以致于在事后的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3、被征地拆迁人专业水平不足
  
  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往往会有一种无助感,不知道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套程序。例如,征地的批准机关是谁?征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评估公司的选择是怎么样的?土地上的补偿该怎么计算?等等。所以对于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而言,聘请专业的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拆迁农村中的房屋要怎么进行补偿
    拆迁农村中的房屋要怎么进行补偿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公路和铁路也变得越来越多,而为了修建公路和铁路就不得不对沿路的农村房屋予以拆迁,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进行拆迁之前就应当补偿到位。那实践中,拆迁农村中的房屋要怎么进行补偿才好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拆迁农村中的房屋要怎...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咋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咋办?在我国,无论是建设商品房还是其他娱乐与教育等设施,使用的土地都是有年限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不同,但无论是何种用途,都会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那一天。那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咋办?有些人甚至担心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上的房屋也会到期,是这样的吗,我们来...

·(写清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双方自愿离婚。
    (写清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双方自愿离婚。 二、(写清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如无小孩,需说明双方无婚生子女)婚生儿子(女儿)某某某由 方抚养,由 方(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 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 周岁之后小孩尚未独立生活而产生的合理的教育、生活费用双方平均承担...

·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分割?
    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分割? 一、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分割 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 1、婚前个人财产 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

·规定中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
    规定中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

·技术进口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技术进口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技术进口是国家发展的最重要的一个方法,其实,技术进口就是指国家通过外贸、经济投资或者招商引资等各种方法将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技术转移、学习的一个过程。因此,在国外对国内的技术进口发生时,技术进口合同是必须存在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技术进口合同...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是指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的行为。
  &nb...

·刑诉法139条扣押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法律的践行者,因此,国家的这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的过程当中,首先就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办案的程序必须是符合刑诉法当中的要求才可以的,就比如说公检法机关人员在扣押公民物品的时候,就需要遵守,刑诉法139条扣押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在开庭后还能提交证据吗?
    当事人在开庭后还能提交证据吗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

·现阶段有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代发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员工薪水发放来减
    现阶段有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代发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员工薪水发放来减轻公司财务的工作压力,但代发工资的情况给员工会带来一定的问题,代发工资情况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进行证明是非常困难的,那代发工资的劳动关系要如何去证明呢?代发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