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建筑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建筑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哪些?
  
  1、投标竞争是施工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关,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充分应用法律手段,积极协助企业做好投标工作。在投标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该项目立项情况、资金落实、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场地及“四通一平”情况、进行法律上的风险预测和综合评估,认为可行的项目帮助企业获得投标资格;投标中对招标方的违规操作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渠道进行制止,使招标方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配合企业有关部门科学地制作投标书,向招标方提交具有较高技术和法律含量的标书;参与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发现对企业不利的不公平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有位著名企业家说过:“企业财富的一半是合同”,形象地说明企业的市场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经济效益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法律顾问在中标后要认真参与工程合同的起草、谈判,将“严”字贯彻签约的始终。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复杂、涉及面广的特点,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谨慎,尽可能面面面俱到,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容易引起纠纷的因素;根据建筑产品计划性、周期性的特点,注意政策变化及非双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建、缓建的索赔条款,不可预见事件的约定,如暴风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清理、修复费用、工期顺延等;根据建筑施工材料占合同价款相当比重(约占70%)的特点,对材料的采购、定价、质量等要约定明确,并尽可能采用可调价格方式;根据目前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状,特别注意约定预付材料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的支付数量、时间以及建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3、合同的订立意味着企业产品将为社会所承认,建筑施工企业要赢得信誉,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必须强化合同履行管理。企业合同管理是法律、经济、技术、组织手段的综合运用,施工企业法律顾问要积极协助工程管理、财务等部门以及工程项目经理部,在把好合同履行关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要协助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施工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将“诚”字贯彻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协同各职能部门以合同条款内容作为管理的计划目标,加强自我约束和调控。根据工程实际特别要抓好工期、质量、安全等条款的履行,建立保证体系,树立质量和品牌意识。对施工中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的不合理设计和可能影响工期的因素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签证、认定,划清责任界限。通过树立信誉,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效率和效益,实现干一项工程,树一块丰碑,以用户扩大用户,以市场拓展市场。
  
  第二,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法律顾问要协助企业业务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做到诚实信用,不致于给对方留下可钻的空隙;另一方面要突出建设方工程款履约拨付情况的监控,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工期、质量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交涉,要求按合同履行。同时注意索取建设单位的各种有效签证,妥善建档保存。对建设方经合理催告仍违约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可作出放慢施工进度或者停工等安排,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敦促对方履约;如有必要,法律顾问可按民法典有关规定行使同时抗辩权。工程竣工交付前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结算书,如建设方有意拖欠不办,工程不能交付或不能全部交付,促进建设方尽快履约。
  
  4、施工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组织施工、履行合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往往根据工程状况进行动态组合,劳务技术工人往往就地临时,缺乏固定性和连续性。而且,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往往直接没有直接参与施工合同的洽谈和,为此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除经常深入现场,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普法学习辅导外,在工程项目开工时要对管理、技术人员和主要技术工人进行合同交底,提出履行合同要求注意事项,通过以上工作,提高企业员工合同意识、法制观念,从了解合同内容、依法经营管理到依法科学操作、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确立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保市场、以实力促发展的建筑施工企业战略和企业精神。
  
  

·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为了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权益,我国立法机关早制定民法典时,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两者的都是存在瑕疵的合同,都会危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故而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了解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 一、可变...

·劳动争议调解总结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总结内容是什么 一、年度工作总结 我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深入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个年度,我院共受理...

·一、劳动合同终止代通知金不给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终止代通知金不给怎么办?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

·醉驾撞死人判刑多久
    醉驾撞死人判刑多久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死亡一人负同等或以下责...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种错误可以被辞退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种错误可以被辞退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种错误可以被辞退?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犯哪种错误可以被辞退的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劳动纪律的规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公司就可以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国家对于一项建筑工程完工的检验工作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可能联系
    国家对于一项建筑工程完工的检验工作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可能联系到众多平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制定了相关的验收标准进行统一验收,如果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将不会允许被投入使用,那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

·试用期内女孩子被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内女孩子被辞退有补偿吗?首先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或赔偿;其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

·德庆广佛肇高速公路征地补偿
    德庆广佛肇高速公路征地补偿 交通对于每一个省的经济发展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的修建可以使交通变得更加便利。国家修建高速公路,肯定会对某一区进行土地征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必须要给被征地者一定的补偿,那么德庆广佛肇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本文我...

·一、离婚后无钱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后无钱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暂时性的没有能力给予可以选择和对方进行协商后续补上,如果是存在突发情况实在困难的话,也可以选择和对方进行协商看对方能不能谅解。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