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现代社会,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之类的纠纷事件还是很经常发生的,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越是容易发生劳动仲裁事件,作为省会城市的南京一定也有很多类似事件,那么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我们为您解答。
  
  南京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庭前核实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初步审查到庭人员身份、资格。
  
  书记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庭审开始阶段
  
  仲裁员: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申请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说明单位全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与申请人的关系;
  
  (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书记员记入笔录后,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仲裁员:经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与××××劳动争议一案由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任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员×××独任审理),×××任书记。下面告知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下面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应明确回答是否申请回避,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应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汇报。仲裁委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口头告知当事人后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告知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
  
  三、庭审调查阶段
  
  仲裁员:现在就本案事实部分进行调查,由申请人陈述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事实及理由。
  
  仲裁员:当事人回答本庭的提问。
  
  南京地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书面委托律师(电话:86309110)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1、要写明当事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当事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写签名按上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这些就是关于南京劳动仲裁程序的相关资料了,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大致了解到申请劳动仲裁的人必须要提供详尽的信息资料以及地址和邮编,充分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对您申请劳动仲裁肯定会有帮助。这就是我们为您精心整理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怎么办?
    因为工作出意味受伤的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相关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是应该在受工伤职员的确诊时间的30日内到相关工伤鉴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从而进行之后的工伤赔偿。但是如果遇到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怎么办?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怎么办? 工伤认定书由两份,单位和受伤者...

·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
    在入职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员工入职所需要的材料。可是由于经验不足,对于入职后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 1、个人信息登记表:也就是简历,无需赘言。...

·工伤鉴定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办
    工伤鉴定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办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书面证明需要继续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 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停工留薪期不满一年的,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还需要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停工留薪期已满一年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

·发生债权转让何时生效?
    发生债权转让何时生效?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必须与...

·法律规定主动离职要交违约金吗?
    法律规定主动离职要交违约金吗?《劳动法中》规定,主动离职要交违约金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余情况外的约定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

·组织传销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传销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犯罪分子通过向受害人的洗脑,将一副不存在的美好光景纳入受害人的脑中,使得受害人欺骗家庭,将所有的钱财放进传销组织,搞得家破人亡。那么组织传销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

·买房子主要看哪些地方
    买房子主要看哪些地方 1、细节一:了解该套“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2、细节二:了解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

·公安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一、公安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公安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两者的范围不一样。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所以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怎么认定
    在盗窃犯罪当中也是有未遂与既遂状态之分的,而在不同的状态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显然是不同的,但在此之前需要先进行认定。那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怎么认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

·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