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赔偿不经过复议可以起诉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赔偿不经过复议可以起诉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赔偿不经过复议可以起诉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事赔偿不经过复议可以起诉吗?刑事赔偿没有需要先复议才能诉讼的这个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的第二步程序,其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刑事赔偿复议在本质上是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行使而产生的刑事法律行为。(2)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处理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争议,而后者针对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正确与否的问题。(3)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各类行政机关实施,还包括政府的综合法制部门,而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赔偿义务机关。当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不属于复议。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将根据自己的审查核实情况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比如:对赔偿义务机关可能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包括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受理后逾期不予答复或者是明确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或者是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决定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对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有异议,因而不愿意接受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请求人还享有进一步的救济权利,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司法机关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触犯法律的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如果说在司法机关做出了错误处罚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索要相应刑事赔偿,如果司法机关驳回了当事人的情况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三十天之后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的。
  
  
  

·竞业禁止条款
    一、限制范围条款。包括时间、地域、限制领域等。限制领域,如从事某种技术、产品、经营、服务等的企业或工作岗位。地域是指在约定的地域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时间是指离职后多少年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关于限制领域的具体内容可以结合本行业或本企业的特点,另外制定内容详尽的附件。 ...

·对缓刑犯也应适用减刑
    目前减刑制度只适用监狱中的服刑犯, 建议缓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让其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由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过失犯罪。 对缓刑犯不能实行“一...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一个特点,但是土地究竟如何承包,承包的期限如何规定,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后是否可以流转,这些问题我们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来进行详细的阐述,今天我们要了解的就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的内容。 中华人...

·借条写了借款用途能告诈骗吗?
    借条写了借款用途能告诈骗吗?写了借款协议与能不能告对方诈骗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如果签订的借款协议是虚假的,就可以告对方诈骗,关系是看对方的主观目的而确定是否能告对方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侵犯专利权的处罚
    侵犯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

·一、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财产公证吗?
    一、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财产公证吗? 离婚协议不可以作为财产公证,离婚协议书和公证书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离婚协议公证,只是证明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协议需在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

·离婚后另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另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

·兄弟死了遗产怎么继承?
    兄弟死了遗产怎么继承?兄弟遗产继承要先看兄弟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的就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则要看兄弟有没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我国《民法典》规定兄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证据
     在当今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生活方式变得十分自由,离婚不再被人看不起,而是一种正确的生活方式。因此离婚率也是越来越高,诉讼离婚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而在诉讼离婚中,人们最为关注的就是财产的分割,在分割财产过程中是需要一定的证据加以支撑自己的主张的,那么诉讼离...

·公司法法人有哪些
    公司法法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工作生活中,每个公司都有法人,但很多人不知道法人的具体概念,有些人甚至认为法人就是自然人,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公司法规定的法人并不是自然人,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个组织或者集体。那么公司法对于法人这个概念在法律中还有那些规定呢,下文详...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