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汽车电机电器产品购销合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汽车电机电器产品购销合同
您的位置:首页  »  
 

汽车电机电器产品购销合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  字第   号第  页 
  ┌──┬──┬──┬──┬─┬─┬─┬─┬─┬───────────┐
  │序 │  │  │  │牌│计│ │ │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产品│规格│适用│号│量│数│单│金├──┬──┬──┬──┤
  │号 │名称│型号│车型│商│单│量│价│额│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  │  │  │  │标│位│ │ │ │ 度│ 度│ 度│ 度│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 ¥ ________   │
  ├─────┬──────┬─────┬─────────┬────┤
  │供   方│      │需   方│  (章)    │鉴(公)│
  ├─────┼─┬──┬─┼─────┼─────────┤证意见:│
  │地   址│ │电报│ │地   址│ 省 市(县)  │    │
  ├─────┼─┴──┴─┼───┬─┼──┬─┬──┬─┤    │
  │电   话│      │电 话│ │电报│ │到站│ │    │
  ├─────┼─┬──┬─┼───┴─┼──┴─┼──┼─┤经办人:│
  │开 户 行│ │帐号│ │开 户 行│    │帐号│ │    │
  ├─────┼─┼──┼─┼─────┼─┬──┴─┬┴─┤鉴(公)│
  │法定代表人│ │邮政│ │法定代表人│ │付款方式│  │证机关 │
  ├─────┼─┤  ├─┼─────┼─┼────┼──┤(章) │
  │委托代理人│ │编码│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年月日 │
  └─────┴─┴──┴─┴─────┴─┴────┴──┴────┘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89年以前设计的产品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执行;89年后设计的产品按ZBT35001-87“汽车电器设备技术条件”执行。
  2.供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一年。
  3.交货地点:___________交货方式:_________。
  4.运输方式:___路运输。运杂费负担: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由需方负担。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包装纸箱按GB6544-86瓦楞纸板,GB6543-86瓦楞纸箱BZ237-86标准,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装按
  BZ239-86.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包装物不回收。
  7.需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需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
  通知供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
  8.结算方式: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______。结算期限:_______。 │
  9.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于合同履行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
  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法律规定。
  10.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
  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12.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往往就会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在对行为人正式定罪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怎么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
    只有夫妻离婚是因为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的,此时离婚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那么您知道该如何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吗?对于很多人来讲这个问题都是陌生的,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做详细解答。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

·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一、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定义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定义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定义是什么呢,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三大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是为了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就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接下来让我们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三...

·强迫交易罪属什么类型?
    强迫交易罪属什么类型强迫交易罪属暴力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到年底了欠钱不还怎么办
    到年底了欠钱不还怎么办?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经常讨论的话题包括拆迁等问题,这是因为国
    在当代这个社会,您经常讨论的话题包括拆迁等问题,这是因为国家在进行社会管理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拆迁就意味着会回迁,回迁房您都比较重视,有的时候会进行买卖,那么回迁房买卖协议书的内容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

·离婚举证要法
    离婚举证要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一、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虽然刑法上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既遂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