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持枪入室抢劫伤人的有关量刑问题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持枪入室抢劫伤人的有关量刑问题
您的位置:首页  »  
 

持枪入室抢劫伤人的有关量刑问题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入室抢劫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持枪入室抢劫也就不足为奇了。您都知道,抢劫已经是很严重的犯罪,持枪入室抢劫的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所以对持枪入室抢劫伤人的量刑问题,您也较为关注。下面将具体介绍其量刑问题。
  
  一、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二、持枪入室抢劫伤人的量刑
  
  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
  
  ⑴入户抢劫;
  
  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⑺持枪抢劫的;
  
  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作如下处理:
  
  1、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2、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一些司法实践,持枪入室抢劫伤人,属于同时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中两种以上,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想对持枪入室抢劫伤人的量刑问题有进一步了解,我们建议去咨询专业人士,让他们对具体案件中的处理方式给出更专业的意见。
  
  

·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多长时间?
    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来说,转让商标时间: 6-10个月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2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商标转让流程: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此时侵权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追责之前,需要先对侵权名誉权的行为进行认定。那到底如何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认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

·违章建筑享有什么权利?
    违章建筑虽然违法,但是违章建筑的建造者对违章建筑仍享有一定的权利。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

·触犯了爆炸罪是危险犯吗?
    触犯了爆炸罪是危险犯吗?爆炸罪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二、爆炸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

·发明专利能有两个专利权人吗
    当然是可以的,申请专利时对申请人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但是人数会对申请费用产生影响。所以看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定,要是人数有很多也可以选择公司申请的方式。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区别专利发明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

·江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强制执行抚养费期限是多久
    离婚夫妻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的,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往往也会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判决。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其实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也就是在对方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抚养费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组详细解答。 一、...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

·劳动法童工年龄的规定是多大?
    劳动法童工年龄的规定是多大?一、劳动法关于童工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从青少年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争,违反则为无效。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工伤认定,应理解为合法有效劳动关...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