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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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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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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在商事或者民事活动中,您会经常接触到诸如留置权,质权等的一些权利。您在初看留置权与质权时,感觉两种权力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但我们要告诉您它们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下面请看由我们搜集的关于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的资料。
   一、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
   二、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三、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通过全文您了解到留置权与质权虽然在名字上是截然不同的,但它们有一定的共同点那就是都同属于担保物权。这就是 留置权和 质权的共性。 担保物权则是与 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人为设定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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